卷二 友于

類別︰子部 作者︰清•胡承諾 書名︰讀書說

    事兄之道不求伸己,視兄弟之子不可異己子也。同姓有相恤之義,其有患難,雖不能救,猶宜憂存乎心。郜子失國,伯來奔,同為失地之君而加厚焉,著同姓之誼也。秦景公有千乘之國而母弟出奔,佞夫無反謀而天王殺之,鄭莊公處心積慮必殺其弟,弟亦凶逆,謀篡其兄。以後事觀之,淮南民之歌文帝,比秦景焉,不相容也。宋文帝之于義真,比周景焉,無罪而殺也。廷美無叔段之惡而太宗忌之,比鄭莊焉,毋愛而藏怒宿怨也。此處兄弟之變之定論也,禮所以別嫌明微。親親而失正道之謂嫌,掩惡而非正禮之謂疑。惟人君能申至親之恩,人臣則不得也。故殺世子,毋弟斥言君惡。若在人臣,雖施兄弟之誅,不為惡也。周公直道行之,公子季友委曲通之,此處兄弟之變,而或仁或義不同之定法也。兄行不義,弟有非責之禮,而國君之弟無仇其君兄而去國之禮。不受祿養,可也;不去者,情也;不受者,義也。論情可以明物則,言義足以厲不軌。叔子,同為不義其兄,子去國,叔不去。其去國也,非止全身,使君無殺臣之名,兄無害弟之愆。其不去也,大逆之朝不食其余,孔懷之側不忍分飛,使君臣之節兩通,兄第之情俱暢,二弟所行,皆足法也。衛侯輕去其弟,故子不可居。宣公不忍害弟,故叔尚可留。此宣公之賢于衛侯也。子有同謀s君之過,叔終始不義乎宣,此叔之賢于子也。叔始終可法,子僅能免禍,此處兄弟之不義而或去或留,各行其道之定義也。子文欲殺越椒,是伯父欲殺其猶子也。世族之家,不肖子孫為害,與庶姓不同,故子文不為忍,而他人不可引以為例。然子文止于大戚,終未推刃也,與他人謀兄弟。宜以崔成告慶封為戒,勿自取滅宗焉。漢世恩蔭之典,得及同產及同產子,亦教人友于之義也。

    儀禮曰,昆弟無分而有分者,則避子之私也。故異居而同財,有余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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