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孔安國有雲︰序者,所以敘作者之意也。竊以《書》列典漠,《詩》含比興,若不先敘其意,難以曲得其情。故每篇有序,敷暢厥義。降逮《史》、《漢》,以記事為宗,至于表志雜傳,亦時復立序。文兼史體,狀若子書,然可與浩誓相參,風雅齊列矣。
【譯文】
孔安國說過︰“序,是用來敘述作者的用意的。”我認為《尚書》中列有典、漠,《詩經》里含有比、興,如果不事先敘述用意,則難以了解其中隱含的意思。所以每篇有序,說明其涵義。到了《史記》、《漢書》,以記事為宗旨,至于表、志、雜傳,也時常立序。文體屬于史體,樣子就像子書,但是仍然可以與浩、誓並論,同風、雅齊觀。
【原文】
迫華嬌《後漢》,多同班氏。如劉平、江革等傳,其序先言孝道,次述毛義養親。此則《前漢•王貢傳》體,其篇以四皓為始也。嬌言辭簡質,敘致溫雅,味其宗旨,亦孟堅之亞軟?
【譯文】
到了華嬌《後漢書》,大多與班固《漢書》相同。如劉平、江革等人的傳,序中先講有關孝的道理,接著記述毛義奉養父親的事。這是《前漢書•王貢傳》的體例,篇中以四皓的事情作為開始。華嬌言辭簡潔質樸,敘述表達溫和雅致,體味他的思想,也算是班孟堅第二吧?
【原文】
愛泊範嘩,始革其流,遺棄史才,矜炫文彩。後來所作,他皆若斯。于是遷、固之道忽諸,微婉之風替矣。若乃《後妃》、《列女》、《文苑》、《儒林》,凡此之流,範氏莫不列序。夫前史所有,而我書獨無,世之作者,以為恥愧。故上自《晉》、《宋》,下及《陳》、《隋》,每書必序,課成其數。蓋為史之道,以古傳今,古既有之,今何為者?濫筋肇跡,容或可觀;累屋重架,無乃太甚。譬夫方朔始為《客難》,續以《賓戲》、《解嘲》;枚乘首唱《七發》,加以《七章》、《七辯》。音辭雖異,旨趣皆同。此乃讀者所厭聞,老生之恆說也。
【譯文】
到了範嘩,開始改變這一傳統,放棄史才,炫耀文采。再後來所作的序,全都如此。于是司馬遷、班固的原則不見了,微言大意、委婉褒貶的風氣衰歇了。比如《後妃》、《列女》、《文苑》、《儒林》這一類的列傳,範嘩無不列序。把以前的史書中有而我的史書中沒有作為恥辱和羞愧,所以上自《晉書》、《宋書》,下到《陳書》、《隋書》,每一種書必定有序,按例湊成其數。編撰歷史的原則是把古代的事傳到今天,古代書中既然有了,今天為何還要作呢?如果是創始首倡,或許值得一讀;而疊床架屋,豈不過分?譬如東方朔第一個作《客難》,後來接著有《賓戲》、《解嘲》;枚乘首先作《七發》,後來又加上《七章》、《七辯》。語詞雖然不同,旨趣卻是一樣。這是讀者所厭惡的老生常談。
【原文】
夫史之有例,猶國之有法。國無法,則上下靡定;史無例,則是非莫準。昔夫子修經,始發凡例;左氏立傳,顯其區域。科條一辨,彪炳可觀。降及戰國,迄乎有晉,年逾五百,史不乏才,雖其體屢變,而斯文終絕。唯令升先覺,遠述丘明,重立凡例,勒成《晉紀》。鄧、孫已下,遂踢其蹤。史例中興,于斯為盛。若沈《宋》之《志序》,蕭《齊》之《序錄》,雖皆以序為名,其實例.也。必定其減否,微其善惡,干寶、範嘩,理切而多功,鄧架、道鶯,詞煩而寡要,子顯雖文傷賽跪皿,而義甚優長。斯一二家,皆序例之美者。
【譯文】
修史有義例,如同國家有法律。國家無法律,就會上下無法定位;著史無義例,就會是非沒有準則。當年孔夫子修《春秋經》,開始創立凡例;左丘明著《左氏傳》,表明具體範圍。義例一旦辯明,其書明白可讀。到了戰國,直至有晉一代,年代超過五百,其間不乏修史之才。雖然史書體例屢屢變更,但如《左傳》那樣清楚的義例始終絕跡。只有干令升比別人認識得早,遵循遙遠的前代的左丘明,重新訂立凡例,修撰成《晉紀》一書。鄧集、孫盛以後的人,于是追隨他的蹤跡。史例衰而復興,在這個時期最盛。如沈約《宋書》的志序,蕭子顯《齊書》的序錄,雖然都是以“序”為名,其實都是義例。如果要論定它們的長短,評價它們的好壞,那麼干寶、範嘩說理中肯而精細;鄧粟、檀道鶯語言煩瑣而缺乏重點;蕭子顯雖然文字滯澀,而義理較為優長。這幾家,都是序例中比較好的。
【原文】
夫事不師古,匪說枚聞,苟模楷囊賢,理非可諱。而魏收作例,全取蔚宗,貪天之功,以為己力,異夫範依叔駿,班習子長。攘袂公行,不陷穿箭之罪也?
【譯文】
不師從古人,卻能永遠流傳,這樣的事從來沒有听說過。假如以古代聖賢為楷模,從道理上不該隱瞞,而魏收撰寫的史例,全部取自範蔚宗,貪天之功以為己有,不同于範嘩依照華嬌,班固學習司馬遷。這是公然攘奪,豈不是犯了入室竊盜之罪嗎?
【原文】
蓋凡例既立,當與紀、傳相符。案皇朝《晉書》例雲︰“凡天子廟號,唯書于卷末。”依檢孝武崩後,竟不言廟曰烈宗。又案百藥《齊書》例雲︰“人有本字行者,今並書其名。”依檢如高慎、解律光之徒,多所仍舊,謂之仲密、明月。此並非言之難,行之難也。又《晉》、《齊》史例皆雲︰“坤道卑柔,中宮不可為紀,今編同列傳,以戒扎雞之晨。”竊惟錄皇後者既為傳體,自不可加以紀名。二史之以後為傳,雖雲允愜,而解釋非理,成其偶中。所謂畫蛇而加以足,反失杯中之酒也。至于題目失據,褒貶多違,斯並散在諸篇,此可得而略矣。
【譯文】
凡例既然已經設立,應當與紀、傳相符。考查皇朝《晉書》的義例說︰“凡是天子廟號,只寫在卷末。”依此檢查,孝武帝死後,竟然不講給他上的廟號為“烈宗”。再考查李百藥《齊書》的義例說︰“有以字行的人,今一律寫他的名。”依此檢查,如高慎、解律光等人,大多還是依舊,稱之為仲密、明月。這些都不是說起來困難,而是做起來困難。還有《晉書》、《齊書》的義例都說︰“女性卑賤柔弱,皇後不可立為‘紀’,今如同列傳編撰,以戒除女主掌權。”我認為記錄皇後既然作為傳體,自然不能加上本紀的名稱。二史書把皇後列為傳體,雖然可稱恰當,但解釋不合理,成了偶然命中。正所謂畫蛇添足,反而丟失了杯中之酒。至于立目缺乏依據,褒貶多有不當,這些都散見于各篇,這里就可以省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