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四、疑難雜說 上

類別︰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書名︰洗冤集錄

    凡驗尸,不過刀刃殺傷與他物斗打、拳手歐擊、或自縊、或勒殺、或投水、或被人弱殺、或病患,數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殺類乎自縊;溺死類乎投水;斗毆有在限內致命而實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撻,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理有萬端,並為疑難。臨時審察,切勿輕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檢驗疑難尸首,如刃物所傷,透過者須看內外瘡口,大處為行刃處,小處為透過處。如尸首爛,須看其元衣服比傷著去處。

    尸或覆臥,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頭之類自喉至臍下者,恐是酒醉攛倒,自壓自傷。

    如近有登高處或泥,須看身上有無錢物,有無損動處,恐因取物失腳自傷水類。

    檢婦人,無傷損處須看陰門,恐自此入刀于腹內,離皮淺則臍上下微有血沁;深則無。多是單獨人求食婦人。

    如男子,須看頂心,恐有平頭釘。糞門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婦人年少之類也。 

    凡尸,在身無痕損,唯面色有青黯,或一邊似腫,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殺。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絞殺不見痕,更看頂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無系縛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處恐有踏腫痕。若無此類,方看口內有無涎唾,喉間腫與不腫,如有涎及腫,恐患纏喉風死,宜詳。 

    若究得行凶人,當來有窺謀、事跡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檢出。若無影跡,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毆了,各自分散。散後或有去近江河池塘邊洗頭面上血,或取水吃,卻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後頭旋落水�{死。落水時尚活,其尸腹肚膨脹,十指甲內有沙泥,兩手向前,驗得只是落水�{死分明。其尸上有毆擊痕損,更不可定作致命去處,但一一扎上驗狀,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緣打傷雖在要害處,尚有辜限在,法雖在辜限內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注︰他故,謂別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則雖有痕傷,其實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驗官,為見頭上傷損,卻定作因打傷迷悶不覺倒在水內,卻將打傷處作致命,致招罪人翻異不絕。

    更有相打散,乘高撲下卓死。亦然。但驗失腳處高下、撲損痕瘢、致命要害處,仍須根究曾見相打分散證佐人。 

    凡驗因爭斗致死,雖二主分明而尸上並無痕損,何以定要害致命處?此必是被傷人舊有宿患氣疾;或是未爭斗以前先曾飲酒至醉,至爭斗時有所觸犯致氣絕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腎子或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須用溫醋湯蘸衣服或綿絮之類罨一飯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腎子自下,即其驗也。然後子細看要害致命處。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隨身衣物而甲欲謀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執乙就水而死,是無痕也,何以驗之?先驗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脹。此乃乙劣而為甲之所執于水而致死也。當究甲之元情,須有贓證以觀此驗,萬無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氣亦絕,是無痕而死也。

    有一鄉民,令外甥並鄰人子,將鋤頭同開山種粟,經再宿不歸。及往觀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聞官。隨身衣服並在。牒官驗尸,驗官到地頭,見一尸在小茅舍外,後項骨斷,頭、面各有刃傷痕;一尸在茅舍內,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在外者,眾曰︰“先被傷而死。”在內者,眾曰︰“後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傷,別無財物,定兩相並殺。一驗官獨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兩相並殺而死可矣。其舍內者,右腦後刃痕可疑,豈有自用刃于腦後者?手不便也。”不數日間,乃緝得一人,挾仇並殺兩人。縣案明,遂聞州,正極典。不然,二冤永無歸矣。大凡相並殺,余痕無疑,即可為檢驗,貴在精專,不可失誤。

    嘉慶丁卯山東督糧道孫星衍依元本校刊,元和縣學生員顧廣圻復校 。

    譯文︰

    (一)大凡驗尸,不過是刀刃殺傷與他物斗打、拳手毆擊、或自己上吊、或被人勒殺、或自行投水、或被人溺殺、或由于病患而造成的死亡數種而已。但是有的被人勒殺卻類似自己上吊;被人溺死卻類似自行投水;斗毆受傷在擔保限期內死亡而實際上卻是由于病患而死;男佣、女僕因被責打而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道理有多種多樣,都是疑難。臨時須詳細驗看檢查,切不可存有輕易的思想,要知道差之毫厘,就會失之千里。

    (二)凡檢驗疑難尸首,如果是尖刀物所傷穿透過肢體的,要驗看內外傷口的情況,傷口大的地方是穿入處,傷口小的地方是透過處。如果尸體已爛,要驗看死者原來穿的衣服,對照傷到的地方。

    尸體如果是覆臥,右手握有短的帶刃物以及竹頭之類,傷在喉至臍下一帶的,恐怕是酒醉摜倒,自壓自傷而死。如果尸體附近有登高之處或泥,要看驗死者身上有沒有錢物,有沒有損動去處,恐怕是因為取物失腳自傷自死之類。

    (三)檢驗婦女尸體不見傷損的地方,要驗看陰門,恐怕有人從這里插刀入腹內。刀離皮淺的,便肚臍上下微有血暈出現,深的便沒有。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單身謀生的婦人身上。

    如果是男尸,要看驗頂心,恐怕有平頭釘︰要看驗糞門,恐怕有硬的東西從這里插入。這多是同床干的,因為丈夫年老婦人年少之類而謀害的。

    (四)凡尸體周身沒有傷痕,只是面色有些青黯,或臉的一邊有些像腫的樣子,這多是被人用東西搭在口鼻上捂死。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絞死,不見痕跡,更看項上肉硬就是。務必要看手腳上有沒有被捆綁的痕跡;舌頭上恐怕有嚼破的痕跡;大小便二處恐怕有被腳踏腫的痕跡。如果沒有這一類情況,方才看嘴里有沒有涎唾,喉嚨中腫與不腫。如果有口涎及喉腫現象,恐怕是患纏喉瘋而死的,應當詳細考察。

    如果查究出行凶人近來有窺伺圖謀,事跡分明,又已招認伏罪,方可檢出。如果沒有什麼形跡,就恐怕是酒醉後突然死亡的。

    (五)多有人相斗毆罷,各自分散,散後,有的人去近處江河、池塘邊洗濯頭臉上的血跡,或取水吃,但因為方才相打罷,還很疲勞;或因酒醉相打後頭旋,落水淹死。由于落水時還是活的,因而尸體的肚腹膨脹,十指甲內有沙泥,兩手向前,驗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尸體上有毆打傷痕存在,切不可再定作致命去處,但一一札記在驗尸狀上,只定作落水致命,最為簡捷了當。因為打傷,雖在要害地方,還有擔保限期,在法律上雖在保限內以及保限外由于其它原故死了的,各按照毆傷法論處(注,其它原故是指另增其它毛病而死的)。現在既然是落水身死,縱使有傷痕,其實是因為其它原故致死是十分清楚的。曾經有位驗官因看到死者頭上的傷損,便定作因打傷後昏迷,不覺倒在水內致死。竟將打傷地方當成了致命所在,以致招來罪人翻案不絕。

    更有相打分散後,乘高撲下失足跌的,也是這樣。只要驗看失腳處高下、撲傷的痕瘢、致命要害所在,還必須查問曾看到相打分散的見證人。

    (六)凡檢驗因爭斗致死的尸體,雖然雙方曾經互相毆打的事很清楚,但是尸體上並不見有傷損,這要怎樣來定要害致死之處呢?這一定是被傷人本來就患有氣疾,或是未爭斗以前,先曾飲酒至醉,到爭斗時有所觸犯,以致氣絕而死了的。這樣的情況,多是睪丸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須用溫醋蘸衣服或綿絮之類熱敷一頓飯之久,叫仵作行人用手按壓死者的小腹下部,其睪丸自下,便是驗證。然後仔細驗看要害致命所在。

    (七)從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有隨身衣物,而甲想設法取得它,于是招呼乙一道走,路至溪河,剛要渡過中流的時候,甲便捉住乙按到水中淹死。這自然是沒有傷痕的,怎樣檢驗呢?先驗看死者尸身瘦弱,大小十指指甲各呈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呈現赤色,嘴唇有青斑,肚腹鼓脹,這就是乙比較瘦弱被甲按到水里而致死的了。要審問查明甲作案時的原始情節,要有贓證加以驗證,就會萬無一失。

    又有的年老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便氣絕身死。這也是沒有傷痕而死亡的一種情況。

    (八)有一個鄉民,叫自己的外甥跟鄰人的兒子攜帶鋤頭一起去開山種粟。經過兩宿不歸。待前往探看時,竟發現兩個人都死在山上了。遂報告到官府。經查死者衣服都在,發出公文請官驗尸。驗官到達地頭,看到一尸在小茅屋外面,後脖頸骨被砍斷,頭部和面部各有刃傷痕;一尸在茅屋里面,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在屋外的,眾人說是先被殺傷而死的;在屋內的,眾人說是自殺而死的。官府但以兩尸各有傷痕,別無財物,定作兩相並殺而死。一驗官獨說︰「不然。如果拿一般情況來推度案情,作為兩相並殺而死是可以的;但是那屋內尸上的右腦後刀痕很可懷疑,那有自己拿刀從腦後自殺的呢?手不方便啊。」後來沒有隔幾天,就捕獲到了一個懷仇並殺兩人的凶手。懸案大白,遂報告到州府,將凶手處了極刑。如果不是這樣,那兩個人的冤仇就要永無歸宿了!大凡兩相並殺,所有傷痕都無可疑,即可予以檢驗定案。貴在精細專心,不可疏忽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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