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檢驗被殺尸在路傍,始疑盜者殺之。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鐮刀斫傷十余處。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仇,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檢官默識其居,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只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俄而,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令布列地上。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忽有一人承當,乃是做債克期之人。就擒訊問,猶不伏。檢官指刀令自看︰“眾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豈可隱耶?”左右環視者失聲嘆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經久,事屬大家因仇事發。體究官見皮肉盡無,惟髑髏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驗。上司督責至數人,獨一官員承當。即行就地檢骨。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乃取髑髏淨洗,將淨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入,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孔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後則無。
廣右有凶徒,謀死小童行而奪其所齎。發覺,距行凶日已遠。囚已招伏︰“打奪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撈,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潰盡,僅留骸骨,不可辨驗,終未免疑其假合,未敢處斷。後因閱案卷,見初焉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稱其弟元是龜胸而矮小。遂差官復驗,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而謀賴人者多矣。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死後如他物所傷。何以驗之?但看其痕,里面須深黑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無虛腫者,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蓋人生即血脈流行,與櫸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著痕損處,虛腫,即非櫸皮所罨也。若死後以櫸皮罨者,即苦無散遠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緊硬者,其痕乃死後罨之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致櫸不能施其效。更在審詳元情,尸首痕損,那邊長短能合他物大小,臨時裁之,必無疏誤。
凡有死尸,肥壯無痕損,不黃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無痕損,只是黃瘦,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切須子細驗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
凡疑難檢驗及兩爭之家稍有事力,須選慣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並隨馬行。飲食水火,令人監之。少休,以待其來。不知是,則私請行矣。假使驗得甚實,吏或受賂,其事亦變。官吏獲罪猶庶幾,變動事情、枉致人命,事實重焉。
應檢驗死人,諸處傷損並無,不是病狀,難為定驗者,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然後剃除死人發髻,恐生前彼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殺害性命。
被殘害死者,須檢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有簽制算害之類。
凡檢驗尸首,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最須見得親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間多有打死人後,以藥灌入口中,誣以自服毒藥;亦有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縊者;亦有死後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須子細點檢死人在身痕傷,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方可保明。
譯文︰
(一)有位驗官驗一個被殺在路旁的尸體,起初懷疑是強盜殺的。待到檢點全身,發現衣物全在,遍身有鐮刀砍傷十多處。驗官說︰「強盜要殺人只為取財,現在財物在而傷痕多,不是仇殺是什麼?」于是叫左右退下,傳喚死者的妻子來問道︰「你丈夫平日跟什麼人有冤仇最深?」回答說︰「我丈夫向來與人沒有冤仇。只是近日有某甲前來借債,沒有借到,曾有限定日期的言語,但說不上是冤仇深的。」驗官默記下了某甲的住處,遂多差人分頭告示某甲住地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數拿出來,立即呈交驗看,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將予追究查辦!」不一會兒,居民送到了鐮刀七、八十張。令按次陳列在地上。當時正值盛暑天氣,內有鐮刀一張,蒼繩飛集其上。驗官指著這把鐮刀問是誰的,忽有一人出來承當,原來就是那個借債未遂克期而去的人。當即逮捕審問,仍不認罪。驗官指著鐮刀叫他自己看,對他說︰「眾人的鐮刀上都沒有蒼蠅。現在你殺人留下的血腥氣仍在,所以蒼蠅集聚。難道能隱瞞得了嗎?」左右圍觀的人都為之失聲嘆服,那個殺人的人也叩頭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二)從前有深池中淹死了人,經過很長時間,事情被有勢力的人家因為仇事揭發了出來。體究官下來,見皮肉都沒有了,只有髑髏和骸骨還在。屢次派官,都不肯驗。上級督責至數人,獨有一位官員出來承當。當即進行就地驗骨。先點檢一遍,發現並沒有什麼傷害痕跡。于是取來髑髏加以淨洗,用干淨的水瓶斟水細細從腦門穴灌入,看有沒有細泥沙屑自鼻竅中流出,以此來判定是否是生前溺水身死的。這是因為生前溺水死,就會因鼻孔吸氣,吸入泥沙,死後入水的便沒有。
(三)廣西地方,有凶徒謀害死一個小童行,而奪去了他所攜帶的財物。待被發覺,距離行凶時間已遠。囚犯已經招認︰「劫奪完畢,把人推入水中。」經縣尉司打撈,也在河下流澇到了尸體。肉已爛盡,只留骸骨,不可辨認。官府終不免懷疑它是屬于一種偶合,不敢決斷處理。後因翻閱案卷,看到最初體究官交到的一份尸親所作的供述,說其弟本是一個龜胸而矮小的人。遂即派官前往覆驗,尸骸的胸骨果然是這樣,才敢定刑。
(四)南方之民,每為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以圖誣賴他人的是很多的。辦法是先用櫸樹皮在身上罨敷成一種傷痕,死後就像是用他物打傷。這要怎樣來辨驗呢?只要看其痕里面是深黑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又沒有浮腫的,就是生前用櫸樹皮罨敷成的了。這是由于人活著血脈流行,與櫸皮相輔而成痕的原故(如果用手按下,痕損處虛腫,那就不是櫸皮罨敷成的了)。如果是死後用櫸皮罨敷的,就苦于沒有擴散遠伸的青赤色。只是微有黑色,按之不堅硬的,這樣的傷痕就是死後罨敷出來的了。這是由于人死以後,血脈不行,致使櫸皮不能發揮效用的原故。更在于詳細觀察研究案件的始初情節,尸體傷痕的那邊長短,能合乎什麼器物大小,臨時斟酌,定無差誤。
(五)凡有死尸肥壯、沒有傷痕、不黃瘦的,不得作為病患死;又有尸首無傷痕,只是黃瘦,也不得只根據所見就當作病患死檢驗了事。務要仔細驗定致死原因是什麼,唯有這類檢驗最易誤人啊!
(六)凡是疑難的檢驗,以及爭訟雙方稍有勢力的,要挑選業務純熟的仵作行人,有品行、小心謹慎的書吏,並跟隨驗官的馬後行走,飲食大小便,都要令人監視,少停,以待其來。不這樣做,那私下求情請托之類的事就要發生了。即使驗得很真實,吏役人等如果受了賄賂,事情也要變樣的。官吏獲罪倒還罷了,變動了案情,冤枉了人命,事情實在重大啊。
(七)應檢驗的死人,各處並無損傷,也不是患病的樣子,難于定驗的,需要勒令死者的骨肉親屬人等依次供述,然後剃去死者的發髻驗看,恐生前被人用尖刃的東西釘入 門或腦中,殺害了性命。
(八)被殘害死的,要檢驗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可能有簽子刺入謀害之類的情況。
(九)凡檢驗的尸首,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以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的,最需要檢驗得確切實在,才能照此呈報上去。社會上常有在打死人後,用藥物灌入死者口中,誣為自己服毒死的;也有在人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己上吊死的;也有人死後推入水中,假作生前自行投水死的。一有差誤,利害不小。必須仔細點驗死者在身傷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的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等,都要有可靠的憑據,方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