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六、初檢

類別︰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書名︰洗冤集錄

    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听來報,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鹵莽。 

    初檢,不得稱尸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斗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須子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尸首不任擺撥。初檢尸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尸首在物上,復以物蓋。候畢,周圍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尸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復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尸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復檢異同。

    譯文︰

    (一)告狀,切不可信,必須經過詳細檢驗,務要根據事實。

    (二)有可信任的吏役人員,使令進行訪察,或有關于凶橫死等方面的說法,且听他回來匯報,自己再作裁酌定奪。

    (三)要告戒左右手下人,不可魯莽從事。

    (四)初檢,不得稱尸首壞爛,不堪檢驗,並要指定出要害所在和致死原因。

    (五)凡初檢時,如已調查了解到是因爭斗而死,事實分明的話,雖然經過多日了,也不可定作「無憑檢驗」,致討上級的責備非難。必須仔細驗定損傷致命的去處。如果實在是經隔日久腐敗了,才可以稱尸體不堪擺弄撥動。

    (六)初檢尸體有無傷損畢,就驗處將尸體襯墊在東西上,再用東西覆蓋起來。等墊蓋好了,在四周圍打上石灰印,記下有若干枚數,然後交給弓手、耆長、保正副、鄰人等看守,立下責任狀附卷,交與覆驗者,以免被人殘害傷損了尸體。如果是疑難的檢驗,仍不得遠去,以防覆驗中出現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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