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十一、溺死

類別︰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書名︰洗冤集錄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僕臥、女仰臥。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作響,落水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頭髻緊,頭與發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t擦損處,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氣脈往來搐水入腸,故兩手自然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內有水脹也。 

    若檢復遲,即尸首經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皰。 

    若身上無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h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 脹,真是{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拋掉在水內,即口、鼻無水沫,肚內無水不脹,面色微黃,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其尸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並口、鼻、耳、發際並有青泥污者,須脫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噴其尸,被泥水淹浸處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有泥。

    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入深則脹,淺則不甚脹。其尸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發寬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罅縫並無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其痕黑色,尸有微瘦。臨時看驗。若檢得身上有損傷處,錄其痕跡。雖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尸首,大同小異,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發有沙泥,腹脹,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別無它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間矣。所謂落井,小異者︰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則眼合、手握、身間無物。

    大凡有故入井,須腳直下。若頭在下,恐被人趕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腳,須看失腳處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闊,則無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淺狹,亦與投井、落井無異。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殺人,驗之果無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則自投、推入在其間矣。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不過立限捉賊,切勿恤一捕限而貽罔測之憂。

    諸溺河池,行運者謂之河,不行運者謂之池。檢驗之時先問元申人︰早晚見尸在水內?見時便只在今處或自漂流而來?若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稱見其人落水,即問當時曾與不曾救應?若曾救應,其人未出水時已死或救應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經幾時申官?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間,難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處。如未浮,打撈方出,聲說在何處打撈見尸。池塘或坎阱有水處可以致命者,須量見淺深丈尺,坎阱則量四至。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見處地岸並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處?

    諸溺井之人,檢驗之時亦先問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內有人?初見有人時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與救應?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內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卻如何知在井內?凡井內有人,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處?若溺尸在底則不必量,但約深若干丈尺,方κ 觥

    尸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余,水淺則不出。若出,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邊尺寸,亦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檢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胖脹,難以顯見致死之因,宜申說頭發脫落、頭目胖脹、唇口番張,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褪皮。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日數致有此,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又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驗得前件尸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無憑檢驗,即不用申說致命因依。

    初春雪寒,經數日方浮,與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傷,今次又的然見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內亦須分明具出傷痕,定作被打復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與人交爭,驗尸時面目、頭額有利刃痕,又依舊帶血,似生前痕,此須看井內有破瓷器之屬以致傷著人,初入井時,氣尚未絕,其痕依舊帶血,若驗作生前刃傷,豈不利害?

    譯文︰

    (一)如果是生前溺水的尸首,男僕臥,女仰臥,頭面後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肚腹鼓脹,拍著發響,(落水的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的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發髻緊,頭與發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泥沙,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t擦損處。這是生前溺水的驗證。(因為溺水的人未死前必須爭命,由于呼吸關系,便要吸水入肚,所以死者兩手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肚子里有水脹。)

    (二)如果檢驗覆驗遲了,就會因尸首經受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皰。

    (三)如果尸首身上無痕,面色發赤,這是被人倒提起來用水悶死的。

    (四)如果尸首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肚腹微脹的,是真的淹水身死。

    (五)如因病患溺死,則不論水的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其它情況。

    (六)如果是疾病身死,被人擲在水里的,就口鼻沒有水沫,肚內沒有水,不鼓脹,面色微黃,肌肉微瘦。

    (七)如果是因為病患倒落泥塘里身死的,其尸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並口、鼻、耳、發際同有青泥污的,要脫下衣裳,用水淋洗,以酒噴尸,被泥水淹浸的地方,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中有泥。

    (八)如果是被人毆打殺死後,推在水里的,入水深的則脹,淺的則不大脹,其尸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發散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沒有水瀝流出,指爪罅縫沒有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但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的傷損去處,其痕黑色,尸首有的微瘦。臨時看驗,如果檢出身上有傷損地方,便把痕跡記錄下來,雖是投水,也應該押送所有關系人等到官府查問追究。

    (九)凡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的尸首,大同小異,都是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發中有沙泥,肚子脹。使尸體側覆臥,便口內水出。如果別無他故,就只定作落井身死,這樣,投井、推入井的都包括在其中了。所謂落井小有不同的,只在于被推入井與自落井的,便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的,便眼合手握,身上沒有錢物。

    大凡有原故入井的,須腳直下,如果頭在下,恐怕是被入趕逼,或他人推送入井的。如果是失腳的,要看失腳處的土痕。

    (十)自投河、被人推入河的,如果水稍深闊,便沒有磕擦、沙泥等現象;如果水淺狹,也和投井、落井相同。大概水深三四尺的光景,都能淹死人,驗了確實沒有其它原因,就只定作落水身死,自投水被推入水的便都包括在這里面了。如果尸體上有繩索或略有傷痕可疑之處,就應當驗作被人謀害,放在水中弄死,不過立下捕限捉拿賊犯,切不要顧及一個捕限,而留下不可預測的後患。

    (十一)凡溺于河池(通行航運的叫做河,不通行航運的叫做池)的,檢驗時候,先訊問原報案人,早晚看到尸體在水里的?看到時便只在現在地方,或是從其它地方漂流而來的?如果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方向?又怎樣流到這里便停住的?怎樣來報官的?假如稱說曾看到其人落水,就問當時有沒有救應過?如果曾經救應過,其人沒有出水的時候就已死了,還是救應上岸後才死的?是看到後立即報官,或是過了幾時報官的?

    (十二)如果在江、河、陂、潭、池塘里面,難以打量四至的,只看尸首浮起在什麼地方,如果尸未浮起打撈才出的,說明在什麼地方打撈見尸。池塘或坎有水地方可以致命的,要量出淺深尺寸,坎則量明四至。江、河、陂、潭尸體起浮或發現處地岸,以及池塘坎,為什麼人所管?地名何處?

    (十三)凡溺井的人,檢驗時候,也先問原報案人,怎樣知道井里有人的?初見有人時,其人死了沒有?既知沒有死,為什麼不給以救應?死者的尸體沒有浮起,怎樣知道井里有人的?如果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什麼時候不見的?卻又怎樣知道在井里?凡井內有人,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的四至,是在什麼人的地上?其地名甚處?如果溺尸在井底,就不必量四至,但約量井深若干丈尺,才撈尸出。

    尸體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余,水淺則不出。如果浮出,要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浮出,也要用丈竿量到尸體近邊的尺寸,也要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十四)檢驗溺死之尸,由于水浸多日,尸體膨脹,難以明顯看出致死原因的,應當詳細說明尸體頭發脫落,頭臉膨脹,口唇翻張,頭臉連同周身上下皮肉,並皆一概青黑褪皮的情況。驗明是死者本人在井內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多日,以致這樣。現在沒有憑據檢驗尸體沿身有無傷損及其它問題,也決定不了死者的年齡面貌形狀,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驗得前件尸者,確實是在某處水溺身死。那種水浸日數更多沒有憑據檢驗的,便不用詳細說明致命原由。

    (十五)初春雪寒,尸體經過數天才浮,和春夏秋末不相同。

    (十六)凡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前先已曾經被打,本身有傷,現在又的確證實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的,在驗尸單內也要明白填寫出傷痕,定作被打後又溺水身死的。

    (十七)投井死的人,如果不曾和人爭斗過,而驗尸時面孔頭額有利刃痕,又依舊帶血,好象生前傷痕的,這要看井內有沒有破瓷器之類的東西,以致傷著了。人初入井時氣還未絕,傷著了,其傷痕依舊帶血,如果驗成了生前刃傷,豈不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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