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十六、火死

類別︰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書名︰洗冤集錄

    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尸口、鼻內有煙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爭,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煙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 

    若因老病失火燒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兩手拳曲、臂曲在胸前,兩膝亦曲,口、眼開,或咬齒及唇,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拋掉在火內,頭發焦黃,頭面渾身燒得焦黑,皮肉搐皺,並無 漿皮去處,項下有被勒著處痕跡。

    又若被刃殺死卻作火燒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于尸首下淨地上用釅米醋、酒潑。若是殺死,即有血入地,鮮紅色。須先問尸首生前宿臥所在?卻恐殺死後移尸往他處,即難驗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蓋,若被火燒,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與人有仇,乘勢推入燒死者,其死尸則在茅、瓦之下。兼驗頭、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盡,只是灰,無條段骨殖者,勒行人鄰證供狀︰緣上件尸首,或失火燒毀、或被人燒毀,即無骸骨存在,委是無憑檢驗。方與備申。 

    凡驗被火燒死人,先問元申人︰火從何處起?火起時其人在甚處?因甚在彼?被火燒時曾與不曾救應?仍根究曾與不曾與人作鬧?見得端的方可檢驗。或檢得頭發焦拳,頭面連身一概焦黑,宜申說︰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上下有無傷損他故,及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無灰燼,委是火燒身死。如火燒深重,實無可憑,即不要說口、鼻內灰燼。

    譯文︰  

    (一)凡生前被火燒死的,其尸體口鼻內有煙灰,兩手兩腳都拳縮(由于被燒的人未死前被火逼的奔跑掙扎,口開喘氣,所以呼吸煙灰入口鼻內);如果是死後燒的,被燒的人雖然手腳拳縮,口內便沒有煙灰。如果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也不拳縮。

    (二)如果因為老病失火燒死的,他的尸體肉色焦黑或卷,兩手拳曲,胳臂曲在胸前,兩膝也曲,口眼開,或咬齒及唇,或有黃色脂膏,凝積在皮肉上面。

    (三)如果是被人勒死後在火內的,尸體頭發焦黃,頭面渾身燒得焦黑,皮肉搐皺,並沒有起泡〈皮達〉皮的去處,項下有被勒的痕跡。

    (四)又如被刀殺死,卻作火燒死的,令仵作行人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在尸體下面的淨地上用釅米醋酒灑潑,如果是殺死的,即會有血入地因而現出鮮紅色。必須先問死者生前宿臥在什麼地方,恐怕是殺死後移尸往他處,即難于驗出尸體身下的血色。

    大凡人的住屋或是用瓦蓋或是用茅蓋,如果到火燒,屋里被燒死的人尸體在茅瓦之下;或者因為與人有仇怨,被乘勢推入燒死的,其尸體則在茅瓦之上。兼驗頭足,方向上也當有所不同。

    如果尸體火化盡,只剩下灰而沒有成條成段骨殖的,令仵作鄰證等供狀︰由于上件尸首,或失火燒毀,或被人燒毀,已無骸骨存在,的確是沒有憑證可驗。才給予備文申報。

    (五)凡驗被火燒死的人,先問原報案人,火是從什麼地方起的?火起的時候死者在什麼地方?因為什麼在那里?被火燒的時候,曾不曾被救應過?還要徹底查究死者死前曾否與人爭鬧過,查問出究竟了,方可檢驗。

    或檢到死者頭發焦拳,頭面連同全身一概焦黑的情況,宜詳細說明,現已沒有依據檢驗死者全身上下有沒有傷損其它原故,及判斷年齡面貌形狀不得。只驗到死者口鼻內有無灰燼,確實是火燒身死的。如果火燒得嚴重,實在沒有可憑依的了,即不要說口鼻內有無灰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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