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勾醫人,驗針灸處是與不是穴道。雖無意致殺,亦須說顯是針灸殺,亦可科醫“不應為”罪。
譯文︰
必須拘提醫生檢驗針灸處是不是穴道,雖然是無意致殺,也要說顯然是針灸殺,也可以科處醫生以「不應為罪」。
正文 三十、針灸死類別︰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書名︰洗冤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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