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十三、验状说

类别:子部 作者:宋慈(南宋) 书名:洗冤集录

    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元在甚处?如何顿放?彼处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检劄名件。其尸首有无雕青、灸瘢?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志、肉瘤、蹄踵诸般疾状,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以备证验诈伪,根寻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尸首,后有骨肉陈理者,便要验状证辨观之。今之验状若是简略,具述不全,致妨久远照用。况验尸首,本缘非理、狱囚、军人、无主死人,则委官定验,兼官司信凭检验状推勘,何可疏略?又况验尸失当,致罪非轻,当是任者切宜究之。

    译文:  

    凡验尸状必须开具:死人尸体原来在什么地方,怎样安放,那里的四至,有什么衣服在那里,要逐一检验札记下名称件数。该尸体身上有没有雕专灸瘢,旧有什么缺折肢体以及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志、肉瘤、蹄踵等各种疾状,都要在验尸状中一一记明,以备证验诈伪,追寻本原,推究审问;以及遇有不知姓名人的尸体,后来有骨肉亲属出来申诉理论的,便要用验尸状辨证查看。今天的验状,这样简略,记述不全,以致妨碍长远应用。况且检验尸体,本是因为凶死、狱囚、军人、无主死人等,才派官定验,兼以官府信凭验尸状推究审讯,怎么可以疏略?又何况验尸失当,获罪不轻。担当此项职务者,切要很好研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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