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陳止庵師遺事

類別︰子部 作者︰民國•馬敘倫 書名︰石屋余瀋

    叔通師丈先德止庵太世丈師為湖北隨州,廉愛著聞。時湖廣總督為張文襄之洞,下書捕盜,令甚嚴急,且命吏督察州縣,有無諱匿。至隨州者為候補直隸州張某,故河督張祥珂子,故人也。到州寓治所,一日,師正治訟,張在簽押房見一牘,正為盜案而未申報者,即電聞南皮,南皮復令會審,張商之師,欲先獨鞫,師持不可曰︰“吾可會審而不發言,任君獨訊,但此案非匿報,正以未得證,不敢遽以盜定讞也,決不能以嚴刑逼供。”張不得已盡諾之,然竟不得盜證。張乃謂師︰“若此,吾無以復命,願有以為我地者。”師曰︰“某為州長,不能誣良民為盜也,即君以實告,未必致降謫也。且此案有十三人,以十三人之性命為君地,余固不可,君亦安乎?”張猶期期,師曰︰“若必然,某與君會審而別復耳。”時提刑使者為陳右銘先生寶箴,故不以南皮之舉為然,且知師廉愛,即手書與師,謂︰“公據實申報,若有責吾當任之。”案遂定,適師以弟歿告終修養離州,繼之者即張,張頗欲翻前案,亦卒無可得。

    止庵師以病將去房縣,有一訟案,久不得結,蓋有欲利之者,唆兩曹使相持也。師念去房後,或益深其累,乃遣使謂兩曹曰︰“此案年月已久,若輩受累已深,若不及吾在結之,恐無日矣。”及兩曹至,師力疾,臥而治之,兩曹皆感泣相謂曰︰“父母官如此待吾儕,吾儕尚忍相持耶?”即畫諾而退。師在房時,曾焚一木偶,以其為鄉人所信,因而賽會相爭,屢致命案也。及師以病去房,居省,房人來省視疾者不絕,率農樵也,憂形于色,有請師名刺者,詢之,則曰︰“大老爺之病,或系焚神像所致,大老爺固不肯往謝神,吾輩持大老爺名刺往禱之耳。”時房人且將為神更造銅像,師乃諭之以理,且戒以不可更鑄像,房人亦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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