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竊盜類 許典史斷婦人盜雞

類別︰子部 作者︰清•寧靜子 書名︰詳刑公案

    嚴州府壽昌縣典史許報國,因李三府查盤本縣,迎接轉縣,入北門街中,聞婦罵詈。時已天晚,轉衙。次早往參三府回,又聞咒罵,即駐馬問曰︰“咒失何物?”皂隸稟曰︰“因失雞而罵。”乃令左右捉上下十家婦女十三人進衙。許公問曰︰“你等為婦,緣何不守清規,偷雞吊狗,甚為可惡。是誰偷了,自認則只追一雞賠還,不認我少刻審出,一一問罪。”皆無人肯認。許公心生一計,令門子取稻草心十四睫,斬得般齊呈上,許公佯曰︰“我幼時曾學一茅山法,專追偷雞賊。”故將手指書數字號于草上,叫各婦人齊齊站立,不許交頭接耳,令門子各分草心一睫。乃曰︰“此草有字號在上,各藏袖中一刻,少頃拿出。如盜了雞者,草長一寸;如未盜者,草則依舊不長不短。”中有一婦心虧,恐其草能長,漸漸以手短,約有一寸。久之,許公令門子逐一收草,以則比之,眾皆依舊般長,只有此婦的草短一寸。乃問曰︰“此婦誰妻?”門役曰︰“此婦龔氏,夫名富教四。”許公問曰︰“龔氏,昨晚偷雞,今還在否?”龔氏曰︰“小婦人並未偷雞。”許公曰︰“既未盜雞,緣何將草心短?從直招來,免得加。”苦不肯認,乃將子攢起。乃招曰︰“昨雞已食,止余二腿尚在。”許公曰︰“既有腿在,放于何處?”龔氏曰︰“放在房內小廚中。”即披手,令皂隸二人入其家,搜出其贓,並捉夫來。許公曰︰“富教四,你的妻子盜雞,怎不止遏,安可扶同?”重將夫婦二人每責二十,令教四鳴鑼吶喊,將此婦迎示眾街四門,自後人家婦女毋蹈此轍。又差二人手執荊條,如不喊叫,將荊條重打。無辜婦女各回家,滿城百姓無不悅服如神。其後城中盜賊屏跡。縣主每有難斷事悉委之,皆得其情。三府聞知,加其才能,申聞上司,次年遂升處州府鹿水縣縣丞,屢有明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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