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人岑某,為河南祥符縣幕友,聘一 室,名素芝,賃居民舍。每夕,檢點案牘,事畢就舍寢息。隨從兩僕,一黠一 ,循環更替,為守舍常例。 者趨承謹愨,常可主人心念,深為黠者所忌,屢欲中傷之。
素芝年甫二八,舍內別無婢媼,兩僕皆妙齡秀美,年齒不相上下。每夜,姬內僕外,各守青燈,職司內外門戶。黠者恆唧唧耳畔,短 者于主人之前, 言︰“譎詐人外樸內奸,難以測料;不似口快心誠者,流露易知。常見其與素姬耦語,恐不利于黑夜。”岑初尚鑒 奴之樸拙,雖有譖言,未遽輕听。無如市虎流 言,屢進不已,未免再聞之而疑,三聞之而信。
一夕,輪應 者居守、黠者侍幕。適值公牒繁冗,四漏方始罷休。黠奴引燈前導,譖使主人出兩人不意,掩而執之。及門竊听,杳無聲息。叩環三四 響,內無應者。黠者言︰“數叩不應,司閽人必去關不守矣!當以機密破其奸,不可使知而自備。”因傍舍垣牆低矮,逾而可入,遂以肩襯接主人腳,越垣以進。不 暇走視閽舍,匆匆趨就內室。素姬正以聞扣驚夢,慌執燈檠,啟寢門出應。岑料 奴必匿在內,負氣暴罵數語。姬年少膽怯,莫測怒所緣起,舌卷不知所對。岑忿焰 中燃,倉卒中並無皂白可問,急抽佩刃,刺素姬以死。
秉燭遍索內房,絕無 奴蹤跡。心知事誤,無計挽回。只得出燭門間, 奴隱幾方醒。姑使拔關,納黠奴以進。黠奴告主曰︰“事以至此,不殺 奴,何以自全?”岑雖口是之,然心思謬听黠奴簧鼓,以致屈斃無辜, 奴何罪焉?據情判鞫,黠奴義當論抵。但使顯戮黠奴,與己不無關礙。因而詐誘黠奴,殺于 素姬床下。當即回署,實告居停,酌有定讞,然後明詣公庭自首,竟以殺奸判決焉。
岑之殺姬,何其孟浪耶?繼聞黠奴殺 之謀,即誘殺黠奴,雖明敏可取,而律貴誅心,其罪浮于誤殺姬。
籜園氏曰︰素姬雖以冤死,然以譖殺之人立決論抵,素姬可以瞑目,岑幕可謂能斷矣。君子謂︰殺黠奴以抵素姬,更逾于岑幕之自抵也。即論明正典刑,非圖自逃法網也可。若既以誤听殺素姬,而又以誤听殺 奴,不惟無此人情,亦並無此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