澤虞掌國澤之政令,為之厲禁。使其地之人守其財物,以時入之于玉府,頒其餘于萬民。凡祭祀、賓客,共澤物之奠。喪紀,共其葦蒲之事。若大田獵,則萊澤野。及弊田,植虞旌以屬禽。
[譯文]
澤虞掌管王國湖澤的有關政令,為之[劃分範圍]設置藩界和禁令,使當地的民眾守護湖澤的財物,按時繳納皮角珠貝等給玉府,其余的財物分歸民眾所有。凡祭祀或接待賓客,供給湖澤所產芹菜、蓴菜、菱角、雞頭等物。喪事,供給所需的蘆葦和蒲草。 如果王親自田獵,就芟除湖澤獵場周圍原野的草。到停止田獵時,就在獵場中樹起虞旌而聚集所獵獲的禽獸[加以歸類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