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金,掌凡金、玉、錫、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美惡與其數量,�H而璽之。入其金錫于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入其要,掌受士之金罰貨罰,入于司兵。旅于上帝,則共其金版。饗諸侯,亦如之。凡國有大故而用金石,則掌其令。
[譯文]
職金掌管凡有關銅玉錫石丹青等的戒令。接受開采者繳納的賦稅,辨別所繳納礦物的質量好壞及數量多少,書寫標簽並加蓋印章,把銅錫交到制造兵器的府庫,把玉石丹青等交到主管收藏的府庫。上交記錄的簿書(給大府]。負責接受司法官所判罰的銅和貨幣,交給司兵。 旅祭上帝,就供給所需的金版。用饗禮款待諸侯時也這樣做。 凡王國有軍事行動而需用銅石,就掌管有關領取銅石的政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