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盟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眾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則為司盟共祈酒脯。
[譯文]
司盟掌管訂立盟辭之法。凡諸侯國之間因不和協而會同,就負責記載盟約之辭以及盟約的禮儀,面朝北宣讀盟辭以報告神明。盟約訂立後,就抄寫副本[交給六卿]。盟詛民眾中違犯國君教令的人,盟詛違犯誓約的人,也這樣做。凡民眾之間訂有契約券書的,副本收藏在司盟那里。如果有(因契約]發生訴訟的,就先讓他們盟詛。凡舉行盟詛,各使當事人所在地的民眾供給所需的牲,並把民眾召集在一起。盟詛之後,又為司盟提供祈神所需的酒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