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雖出,二年不齒。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
[譯文]
司圜負責拘禁不良之民而加以教育。凡危害人的人不讓他們戴寇飾,而寫明他們的罪狀讓他們背在背上,使他們服勞役而對他們加以拘禁教育。能改過的,重罪拘禁三年而後釋放,次一等的罪拘禁兩年而後釋放,輕罪拘禁一年而後釋放。不能改過而逃出獄城的,[抓住了就]處死。[改過者]即使放出來,三年內不得按年齡與鄉民排列尊卑位次。凡拘禁在獄城中而身加明刑的人,不[施加肉刑而]虧損他們的身體;罰服勞役的人,不罰沒他們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