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隸掌五隸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帥其民而搏盜賊,役國中之辱事,為百官積任器。凡囚執人之事,邦有祭祀、賓客、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掌帥四翟之隸,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王宮與野舍之厲禁。
[譯文]
司隸掌管有關五隸官之法,辨別他們的衣服、器物,掌管有關他們的政令。率領五隸官屬下的隸民追捕盜賊,從事國都中低賤的事,為百官積聚所需用的器具,凡拘執罪人的事(都用他們去干]。王國有祭祀、接待賓客或喪事,役使隸民從事繁雜低賤的事。負責率領四翟隸官屬下的隸民,使他們都穿本國的服裝,持本國的兵器,守衛王宮和王在野外停宿處周圍的屏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