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這是關于核驗官府物資財產的法律。
貯藏谷物官府中的佐、吏分別免職或調任時,官府的嗇夫必須同離職者一起核驗,向新任者交代。如果官府的嗇夫免職時已經核驗,再發現不足數,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原任的吏不進行核驗,新任的吏在職不滿一年,由離職者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新任的吏不承擔;如已滿一年,雖未核驗,也由新任的吏和留任的吏承擔罪責,離職者不承擔,其余都依法處理。
原文︰
官佐、史├狻ぅ悖 莘蟣嘏c去者效代者。 (即)官莘蠣舛 ⑶ 洌 c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q,去者 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q, 弗效,新吏 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 效
糧倉漏雨而爛壞了糧食,和堆積糧食而腐敗了,不能食用的糧量數不滿百石,斥責其官府的嗇夫;一百石以上到一千石,罰官府的嗇夫一甲;超過一千石以上,罰官府的嗇夫二甲,都要令該官府嗇夫和眾吏一起賠償敗壞的糧食。糧雖敗壞然而還可食用的,應加估量,根據所損耗的石數判令賠償。
原文︰
} (漏) (朽)禾粟,及 禾粟而 洳豢墑痴 揮 偈 韻攏 r官莘潁話偈 隕系角 D官莘蛞患祝賄^千石以上, 官莘蚨 祝渙罟 莘頡お呃艄操p()『趟 ︰趟陔m《 鋅墑鋤眨ㄒ玻 討 雲潿m(耗)石嫡 之。 效
稱量谷物、 ,所缺數量不到原數十分之一的,應補足原數;超過十分之一以上,先全部發放給領用的人,再依法處理缺數的問題。
原文︰
度禾、 而不涫 忠灰韻攏 推涔 擔賄^十分以上,先索以 人,而以律 其不洹! ︵ br />
谷物入倉,以一萬石為一積而加以排列,設置倉門,登記上[某倉貯有谷物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在該縣入倉,由縣嗇夫或丞和倉、鄉主管人員共同封緘,而給倉嗇給的倉佐各一門,以便發放糧量。谷物出倉,也要記下出倉的人名,和入倉時一樣。
原文︰
入禾, 石一 而比黎之 簦 唬骸鈣 X禾若干石,}莘蚰場 裟場が紡場 A人某。」是 入之, 莘蛉糌┘ }、 相 以封印之,而 }莘蚣半x邑}佐主 者各一簦 猓 q)人。其出禾,有(又) 涑穌擼 縟牒倘弧! ︵ br />
嗇夫免職而進行核驗,核驗的人驗視倉上的封緘和題識,可據以核驗,不必再量,只再量原由倉主管人員獨自封印的倉。到年末應統計出倉總數︰[某倉已出谷物若干石,尚余谷物若干石。]倉嗇夫和佐、吏,如有免職離任的,新任的倉嗇夫,新任管倉的佐、史,必須根據倉的簿藉加以再量,如有問題,應向縣嗇夫報告,由縣嗇夫令人重加再量,並參加一起出倉。谷物多過應有數的,應交官,不足數的依法論處。
原文︰
莘蠣舛 ⑶ Y咭其封及 ( ),以效之,勿度 ,唯}所自封印是度 。 q而槌齜蒼唬骸改 X出禾若干石,其 禾若干石。」}莘蚣白簟が罰 漵忻餿и擼 }莘潁 倫簟が分 X者,必以X籍度之,其有所疑, 莘潁 h莘蛄釗 投燃芭c 出之。禾 ,入之,而以律 不湔摺! ︵ br />
谷物、 貯藏在倉里,有超出或不足數情形而隱藏不報,和種種移多補少,假作注銷而用以補墊其他應賠償的東西,都和盜竊同樣論處。大嗇夫、丞知情而不加懲處,以與罪犯同等的法律論處,並和管倉者一起賠償缺數。到每年上報帳目的時候,應將倉的簿藉上報內史。谷物入倉,打開漏倉,必須命長吏會同驗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