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置吏律

類別︰史部 作者︰不詳 書名︰秦律

    題記︰置吏律是關于作用官吏的法律

    縣、都官和十二個郡,任免吏、佐和各府屬員,都從十二月初一起任免,到三月底截止。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則可補充,不必等到上述規定時間。

    原文︰

    、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 官  允 濾啡彰獬 M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ㄈ保┬擼檠a之,毋r。   置吏律

    任用吏或尉,在已正式任命以後,才能令他行使職權和派往就任;如有不應任用而敢先行使職權,以及私相謀劃而派往就任的,依法論處。嗇夫被調任其他官府,不準把原任官府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

    原文︰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事及遣之;所不除而敢先事,及相以之,以律之。莘蛑 鴕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置吏律

    官府的嗇夫如果不在,叫辦事不出差錯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

    原文︰

    官莘蜆(即)不存,令君子毋(o)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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