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軍爵律

類別︰史部 作者︰不詳 書名︰秦律

    從軍有功應授爵和賞賜的,如還沒有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後嗣有罪依法從應耐遷的;以及本人依法應耐遷的,都不能得到爵和賞賜。如已經拜爵,但還沒有得到賞賜,本人已死及依法應耐遷的,仍給予賞賜。

    原文︰

    能以謖及,未拜而死,有罪法耐()其後;及法耐()者,皆不得受其爵及。其已拜,未受而死及法耐()者,鼠(予)。   爵律

    要求退還爵兩級,用來贖免現為隸臣妾的親生父母一人,以及隸臣斬獲首應授爵為公士,而請求退還公士的爵,用來贖免現為隸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許,所贖的都免為庶人。工隸臣斬獲首和有人斬首來贖免他的,都令作工匠。如果形體已有殘缺,用作隱官工。

    原文︰

    欲w爵二以免父母殯`臣妾者一人,及臣厥楣 浚 ]w公士而免故妻妾一人者,之,免以槭恕9ペ`臣厥準叭厥滓悅庹擼 粵楣ゃF洳煌暾擼 殯[官工。   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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