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秦律雜抄》大約是根據應用需要摘錄的一部分律文,摘錄範圍廣泛且與《秦律十八種》並無重復。由此我們可以推想秦律種類非常多,睡虎地秦墓竹簡只是其中一部分。
保舉曾被撤職永不敘用的人為吏,罰二甲。戰爭時征發軍隊,任命留守的代理嗇夫和佐,爵在上造以上的人不服徒命令,罰二甲。任用士吏或發弩嗇不合法律規定,以及發弩射不中目標,縣尉應罰二甲。發弩嗇夫射不中目標,應罰二甲,免職,由縣嗇夫另行保舉。駕騶(為官長駕車的人——錄者注)已任用四年,仍不能駕車,罰負責教練的人一盾;駕騶本人應免職,並補服四年內應服的徭戌。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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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作听朝廷的命書,實際廢置不予執行,應耐為候;听命書時不下席站立,罰二甲,撤職永不敘用。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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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士居留而無憑證,所在的縣罰一甲;居留滿一年者,應加誅責。有幫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罰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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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不適當地將弟子除名,或任用保舉弟子不當者,均耐為候。役使弟子超出法律規定,及加以笞打,應罰一甲;打破皮膚,罰二甲。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