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錄》︰乙巳年六月乙卯,下令︰“凡農民田畝,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差。有司親臨督勸,惰不如令者,有罰。不種桑,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詔諭五軍都督府臣曰︰“天下衛所分兵屯種者,咸獲稼穡之利。其令在屯軍士,人樹桑、棗百株,柿,栗、胡桃之類隨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備歲歉。五府其遍行程督之。”
十一月王寅,詔鳳陽、滁州、廬州等處民戶種桑棗柿各二株。
二十六年三月庚戌,命天下種桑棗。上諭工部臣曰︰“人之常情,安于所忽,飽即忘饑,暖即忘寒,不思為備。一旦卒遇凶荒,則茫然無措。朕深知民艱,百計以勸督之,俾其咸得飽暖。比年以來,時歲頗豐,民庶給足,田里皆安,若可以無憂也。然預防之計,不可一日而忘也。爾工部其諭民間,但有隙地,皆令種植桑、棗,或遇凶歉,可為衣食之助。”于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種植桑、棗,且授之種植之法。又令益種棉花,率蠲其稅,歲終具數以聞。
二十八年十一月王辰,上諭戶部官曰︰“方今天下太平,軍國之需皆已用足,其山東、河南民人田地桑、棗,除已人額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往栽種桑、棗果樹,與二十六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
宣德七年九月癸亥,順天府尹李庸言︰“所屬州縣舊有桑、棗,近年砍伐殆盡,請令州縣每里擇耆老一人,勤督每丁種桑、棗各百株,官常點視。三年給田,開其所種多寡,以驗勤怠。”上謂行在戶部臣曰︰“桑、棗,生民衣食之計。洪武間,遣官專督種植,今有司略不加意,其即移文天下郡邑,督民栽種,違者究治。”
正統元年八月丁丑,命提調學校風憲官,兼督民間栽種桑、棗。
平陽府《太平縣志》︰“國初,令各里設拓桑園,以重蠶事。其後皆廢,地多為民佔,嘉靖听民易買,官地高腴,里耆民王登漢,易得拓桑故園,舍為義冢。”
《郡國志》︰“凡桑、棗田地,丈量時俱被豪民攤灑糧稅,佔為己業,故處已不可考,命桑,棗帶稅糧征收。”(《金史食貨志》︰“凡桑、棗戶民,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除枯補新,使之不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