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之為杖,但以輔病而已,其後以杖為主喪者之用。喪無二主,則無二杖,故庶子不以杖即位。
夫為妻杖,則其子不杖矣。父為長子杖,則其孫不杖矣。雜記曰,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原注】其子,長子之子。【沈氏曰】雜記疏,祖在不厭孫,其孫得杖,但與祖同處,不得以杖即位,闢尊者。
卷六 庶子不以杖即位類別︰子部
作者︰清•顧炎武 書名︰日知錄集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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