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曰︰今外邊之無賴小人及太監等,慣詈罵人ヾ,且動輒發誓,亦如罵人之語,皆出自口。
我等為人上者,斷乎不可。或使令之輩有過,小則責之,大則撲之ゝ,詈罵之亦奚為ゞ?污穢之言輕出自口,所損大矣。爾等切記之!
「注解」
ヾ詈︰罵,責備。ゝ撲︰擊,鞭打。ゞ奚︰如何,為何。
「譯文」
當今社會上的無賴小人以及宮中的太監們,習慣于破口罵人,而且還動輒就賭咒發誓,發誓的話也和罵人的髒話一樣,流利地從口中說出。我們作為人上之人,絕對不可以像他們那樣罵人。即使是下邊使喚之人有了過失,小過失就責問、處罰;大過失就鞭打,又何必要臭罵他們!污穢下流的語言雖說一張口就出來,但它的損失將會是很大的。你們一定要記住啊!
「評語」
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粗言鄙語下流話,換回的自然是粗言鄙語下流話。教養與權勢地位並不直接相連,有了權勢不一定就有教養,但有權勢必須表現出教養,這就叫“禮不下庶民”。
康熙在這篇庭訓中鄭重指出,罵人、說下流話,是一種沒有教養的行為。即便手下人做錯事,也不能謾罵失禮,大失身份。這里雖是從封建貴族的身份、地位講說此理,但其所告誡的道理,卻值得我們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