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九章

類別︰子部 作者︰清•王夫之 書名︰讀四書大全說

    一

    章句雲“以其所制祭祀之禮,通于上下者言之”,蓋謂推其孝思以立則于天下,禮雖有同異,而以敬其所尊、愛其所親者同也。“春秋修其祖廟”以下三節,皆通上下而言。故章句于祖廟備紀諸侯、大夫、適士、官師之制,則亦以明夫非但武、周所自行之禮也。

    然就中有兼言者,有分言者,有上下一例者,有差等各殊者,直不可執一立解。雜舉自天子以至于士之禮,或全或偏,正以見其周遍。即其獨為天子之禮,亦必有其可通于大夫、士之道。如大夫以下助祭者,無爵可序,而自有貴賤之可辨。非若郊、社、、嘗,專言王侯而不及大夫也。

    宗器,先世所藏之重器,諸侯大夫亦固有之。章句雲“若周之赤刀、大訓”雲雲,舉一周以例其余,故曰“若”。亦可雲若魯之寶玉、大弓,衛孔悝氏之鼎也。許東陽徒以顧命所陳之寶當之,自屬泥窒。而裳衣、時食,凡有廟者之必設必薦,又不待言矣。

    其雲“宗廟之禮,所以序昭穆”者,謂以序列祖宗昭穆之禮,行之于凡祭,以序助祭之同姓,乃通合祖之義以合族也。死者既各有廟,唯則合于太廟,以父南子北序之,此唯王侯之大享為然。而以此禮通諸合族之義,則自大享以達于時祭,自天子以達于士,自太廟以達于禰廟,苟其有同姓在助祭之列者,皆不復問其爵之有無、族之親疏,而一以昭穆序之。舉夫朝廷之貴賤有級,宗室之大宗、小宗有別,宗室謂宗子之家。至此而尊尊之義皆絀焉,而一以行輩為等夷,所以加恩于庶賤而聯之也。特牲饋食禮有“眾兄弟”、“兄弟子”之文,則雖士祭其禰,同姓咸在,豈必天子之大享而後序昭穆哉?

    其為王侯之制,而下不概于大夫者,唯序爵耳。以士不受命,不得稱爵,大夫之祭,唯士與焉,則固無爵之可序也。若序事辨賢,自通乎上下而言。在特牲饋食禮,固有公有司及私臣為宗、祝、佐食者;而少牢饋食,則司士、司馬、宰夫、雍人咸備焉。其在諸侯之備官,又無論矣。乃若旅酬之典,下逮于士,祭畢之燕,于士無禁,禮有明文,固可考也。

    是知章句所雲“通于上下”者,括修廟以至燕毛而統言之矣。然則所雲“踐其位,行其禮,奏其樂”,既承上文而無特起之詞,則亦通上下之承祭者而言也。踐主祭之位,得致敬以昭對于祖考,曰“踐其位”;位謂阼階。行其所得為之禮,以秩神而敘人,曰“行其禮”;奏其所得奏之樂,以合漠而娛神,曰“奏其樂”。此三“其”字,乃泛指之詞。泛言“其”,而隆殺差等之不一者見矣。

    又雲“敬其所尊,愛其所親”,亦謂武、周既以此禮自敬其先王之所尊,愛其先王之所親;而使諸侯以達于士,皆得以敬愛其先人之所尊親者,而事死如生,事亡如存,文無不稱,情無不盡,斯以廣愛敬之德于天下,而先王之志以繼,事以述也。故曰“孝之至也”。

    章句前雲“禮通上下”,而此乃雲“‘其’指先王”,則有自相矛盾之病。特其所雲 “‘其’指先王”者,則以釋“敬其所尊、愛其所親”之“其”,而不以上累乎“踐其位,行其禮,奏其樂”之“其”。觀朱子引虞禮“反哭升堂,主婦入室”之文以明之,則亦顯夫“ 其”者,指主祭者而非先王之謂。上章言祭用生者之禮,正與此“其”字合。而章句中文義未為界斷,斯後人積疑之所自生。乃“其”專以先王而言,則句自成疵。固當統言先人,而後與通于上下之旨不相背也。黃氏雲“上下通踐其位” ,大破群疑,而于以為功于朱子者不小矣。

    總以此章之旨,謂武王、周公盡其孝之道,而創制立法,推行上下,無不各俾盡其性之仁孝;于以見道用之廣,而夫婦所知能之理,孝。極其至而察乎上下。故末復以郊之義明而治國無余蘊者終之。若但以天子之自承其祭者言之,則極乎煩重,而但以畢其孝思;則本大末小,體廣用微,豈不與中庸之道相為刺謬?而異端“萬法歸一”之逆說,自此生矣。

    知此,則廣平之言表,固賢于藍田之言里。是以朱子或問中雖兼采游、呂之說,而語錄獨稱廣平之周密。若譚氏致敬之論,則其泥而不通也久矣。

    二

    序事辨賢,唯龜山之說為當,藍田殊未分曉。人之當為宗、當為祝、當為有司,固先已各居其職矣。至有事于廟中,則太宰贊鬯,宗伯蒞裸,舉王侯以例其余。祝自為祝,有司自各司其事,非臨時差遣,隨命一人而授以事也,明甚。

    其雲“所以辨賢”者,辨者昭著之義。以平日之量德授位,因能授職,至此而有事為榮,則以顯賢者之別于不賢者;而堂室異地,貴賤異器,又以彰大賢者之殊于小賢也。上言 “辨貴賤”,亦是此意。不然,爵之貴賤,豈素無班序,而直待廟中始從而分別之哉?辨賢只是辨官,位事惟能,建官惟賢。賢也者,即位之謂也。

    其別于上所雲“序爵”者,則公、侯、伯、子、男、卿、大夫之謂爵,六官之屬之謂位。爵如今王、公、侯、伯及光祿大夫至修職佐郎是。位則內閣、六部至倉巡、驛遞等衙門是。辨賢者,即辨此之尊卑。古今原分作兩等,此序爵、序事之所以別,而貴賤與賢,亦可以互文見意也。

    周禮固有“澤宮選士”之文,然所選者士爾。太宰、宗伯之類,既以尊而不待選,在大夫則家老亦然。祝則世其職而不容旁選。唯如宰夫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下士三十有二人,具員已繁,不能盡與于祭,則以射擇之耳。而供戒具、薦羞、滌濯者,亦必就此五十六人中擇之,終不他取于別官之賢者,而一听之于射。故曰“庖人雖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亦如諸侯之得與祭,亦以射擇,而宋公之有淫威,魯侯之為懿親,則不待選于射而必與焉。蓋爵之貴,賢之尊,雖素有等威之別,而合之于廟中,俾其貴其賢得昭著以為榮焉,此“愛其所親”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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