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 ○三 檢覆總說下

類別︰子部 作者︰宋•宋慈 書名︰洗冤錄

    凡檢驗,不能听任仵作行人行事,必須叫他們用酒醋將尸體洗淨,仔細驗看。如果是燒死的,嘴里有灰;溺死的肚腹膨脹,肚里有水;用衣物或濕紙按在口鼻上捂死的,便肚腹干脹;如果是被人勒死的,脖項下繩索相交而過,手指甲可能有抓損之處;如果是自己上吊死的,就腦後分八字,索子不相交,繩索勒在喉頭之下部位的,舌頭伸出口外,繩在喉上的,舌頭不伸出,務要仔細看驗。其余的損傷致命,便無多大可疑。如有疑慮之處,就且待捉到凶犯後再定。捉拿凶犯不著,那還是屬于公事上的過錯,如果死者本是被人打殺的,卻作為病死驗定,將來一旦凶犯捉到了,真象大白,那就免不了要受重罰了。

    凡檢驗書上的文字,不可寫做「皮破血出」字樣。因為太凡皮破就血出。應當寫做︰皮微損,有血出。

    凡定致命傷痕,雖小也不可稍為擴大它的分寸。定致命傷,有骨折,就說明,骨不折,不必說,骨不折,卻也依然是要害啊(即或行凶器物未找到,對傷痕程度的確定,也不可有分毫的增減,恐怕他日找到後有所異同)。

    凡傷處多的,只指定一處傷痕為要害致命傷。

    凡聚眾打死的人,最難定致命傷。如果死人身上有兩處傷痕,都可以致命,而這兩處傷痕如果是由一個人下手打的,那倒還無妨;如果是兩個人打的,就要出現一個人償命,一個人不償命的情況了。所以必須在兩處傷痕內,斟酌出一個最重的作為致命傷。

    凡居官守職常規是禁戒探問外事,惟獨檢驗這件事,如果遇有大的疑難案件,必須更廣布爾目探訪情況加以印證,才有可能避免錯誤。比如有人被毆打在擔保限期內死去,傷痕不明,如果死者面有病色曾經請醫生、巫師救治過之類,就多半是由于病患而死的。如果不去訪問,那就無從得知了。只是廣布爾目,不可專任一人,仍在善于使用他們,不然,恰足以自誤。

    凡行凶人,捕到後不要讓他供吐,一律派人押解去縣。等他到縣里全部供出後,就立即追捕同案犯。恐怕吏役下人,妄自生事,騷擾鄉民。

    凡初、覆驗完畢,尸親、耆長、保正副、鄰人等,都要責令他們具結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在一起解送到官府,白白使他們受到騷擾。只是解送凶手和證人就行了。如果司獄司需要找人,自然會傳喚他們的。

    凡檢覆後,訪察到行凶事由不可公開寫到公文上的,當面向長官報告,使他能夠了解案件的曲折情況,以便易于審理。

    近年各路憲司指示下級,每在初、覆驗官當中,就便差委一人兼任「體究」。凡擔任「體究」的,必須先召集鄰人保伍,反復審問。如果他們所說的趨于一致,就合為一款供述;如果他們的所見所聞參差不一,就叫他們分別各供一款,或同時責令行凶人供述一個大略,一並呈交到本縣和憲司。縣獄就憑此審理,憲司就憑此復核。或小有差錯,都要受到重責。簿、尉既無明令禁止,鄉鄰多已驚怕逃避,若憑吏卒開口,那就是他們一己的私意。應當多方深入訪問,務要使各方面的材料相互參證歸于一致。切不可憑一二人的口說,便以為確實可信,以及有了三兩紙供狀,就認為可以敷衍了事。況且鄉鄰中不識字的,口供多是出于吏人代寫,其中有的又可能與凶手是親戚故舊,以及暗中受到收買作假證的,不可不仔細考察。

    隨行的吏役及其它有關人員,常利用職務,徇私賣放近鄰,事先縱使他們逃避,只捉一些遠鄰或老人、婦女以及未成年的人拿來敷衍塞責(或不得已而使用他們的口供,也只可與審問互相參證,終究難于據以為實,全在于仔細斟酌)。又有的行凶人怕緊要的見證人照直供述,對他有所妨礙,而故意叫躲藏起來,自以親信人或莊客佃戶等到官出庭,串通捏造假證,不可不知。

    頑固的囚犯多不認罪,在驗尸表格「凶身」項下填寫姓名押字,公吏人員有所勒索受賄,反教罪犯別出花樣,寫成為被誣陷或受牽連之類,企圖乘此機會變動案情,制造出入。近來江西的宋提刑重新修訂了驗尸表格,上報朝廷和尚書省備案,增添進了「被拘捕人」一項。如果遇到虛實未定的罪犯,不得已就給他在這一項下填寫;對于那些確屬實在的罪犯,就必須使令他們簽名畫押在「正行凶人」那一項下面。不可苟且盲從,全在檢驗官自己拿定主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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