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 ○四 疑難雜說上

類別︰子部 作者︰宋•宋慈 書名︰洗冤錄

    大凡驗尸,不過是刀刃殺傷與他物斗打、拳手毆擊、或自己上吊、或被人勒殺、或自行投水、或被人溺殺、或由于病患而造成的死亡數種而已。但是有的被人勒殺卻類似自己上吊;被人溺死卻類似自行投水;斗毆受傷在擔保限期內死亡而實際上卻是由于病患而死;男佣、女僕因被責打而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道理有多種多樣,都是疑難。臨時須詳細驗看檢查,切不可存有輕易的思想,要知道差之毫厘,就會失之千里。

    凡檢驗疑難尸首,如果是尖刀物所傷穿透過肢體的,要驗看內外傷口的情況,傷口大的地方是穿入處,傷口小的地方是透過處。如果尸體已爛,要驗看死者原來穿的衣服,對照傷到的地方。

    尸體如果是覆臥,右手握有短的帶刃物以及竹頭之類,傷在喉至臍下一帶的,恐怕是酒醉摜倒,自壓自傷而死。如果尸體附近有登高之處或泥,要看驗死者身上有沒有錢物,有沒有損動去處,恐怕是因為取物失腳自傷自死之類。

    檢驗婦女尸體不見傷損的地方,要驗看陰門,恐怕有人從這里插刀入腹內。刀離皮淺的,便肚臍上下微有血暈出現,深的便沒有。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單身謀生的婦人身上。

    如果是男尸,要看驗頂心,恐怕有平頭釘︰要看驗糞門,恐怕有硬的東西從這里插入。這多是同床干的,因為丈夫年老婦人年少之類而謀害的。

    凡尸體周身沒有傷痕,只是面色有些青黯,或臉的一邊有些像腫的樣子,這多是被人用東西搭在口鼻上捂死。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絞死,不見痕跡,更看項上肉硬就是。務必要看手腳上有沒有被捆綁的痕跡;舌頭上恐怕有嚼破的痕跡;大小便二處恐怕有被腳踏腫的痕跡。如果沒有這一類情況,方才看嘴里有沒有涎唾,喉嚨中腫與不腫。如果有口涎及喉腫現象,恐怕是患纏喉瘋而死的,應當詳細考察。

    如果查究出行凶人近來有窺伺圖謀,事跡分明,又已招認伏罪,方可檢出。如果沒有什麼形跡,就恐怕是酒醉後突然死亡的。

    多有人相斗毆罷,各自分散,散後,有的人去近處江河、池塘邊洗濯頭臉上的血跡,或取水吃,但因為方才相打罷,還很疲勞;或因酒醉相打後頭旋,落水淹死。由于落水時還是活的,因而尸體的肚腹膨脹,十指甲內有沙泥,兩手向前,驗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尸體上有毆打傷痕存在,切不可再定作致命去處,但一一札記在驗尸狀上,只定作落水致命,最為簡捷了當。因為打傷,雖在要害地方,還有擔保限期,在法律上雖在保限內以及保限外由于其它原故死了的,各按照毆傷法論處(注,其它原故是指另增其它毛病而死的)。現在既然是落水身死,縱使有傷痕,其實是因為其它原故致死是十分清楚的。曾經有位驗官因看到死者頭上的傷損,便定作因打傷後昏迷,不覺倒在水內致死。竟將打傷地方當成了致命所在,以致招來罪人翻案不絕。

    更有相打分散後,乘高撲下失足跌的,也是這樣。只要驗看失腳處高下、撲傷的痕瘢、致命要害所在,還必須查問曾看到相打分散的見證人。

    凡檢驗因爭斗致死的尸體,雖然雙方曾經互相毆打的事很清楚,但是尸體上並不見有傷損,這要怎樣來定要害致死之處呢?這一定是被傷人本來就患有氣疾,或是未爭斗以前,先曾飲酒至醉,到爭斗時有所觸犯,以致氣絕而死了的。這樣的情況,多是睪丸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須用溫醋蘸衣服或綿絮之類熱敷一頓飯之久,叫仵作行人用手按壓死者的小腹下部,其睪丸自下,便是驗證。然後仔細驗看要害致命所在。

    從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有隨身衣物,而甲想設法取得它,于是招呼乙一道走,路至溪河,剛要渡過中流的時候,甲便捉住乙按到水中淹死。這自然是沒有傷痕的,怎樣檢驗呢?先驗看死者尸身瘦弱,大小十指指甲各呈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呈現赤色,嘴唇有青斑,肚腹鼓脹,這就是乙比較瘦弱被甲按到水里而致死的了。要審問查明甲作案時的原始情節,要有贓證加以驗證,就會萬無一失。

    又有的年老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便氣絕身死。這也是沒有傷痕而死亡的一種情況。

    有一個鄉民,叫自己的外甥跟鄰人的兒子攜帶鋤頭一起去開山種粟。經過兩宿不歸。待前往探看時,竟發現兩個人都死在山上了。遂報告到官府。經查死者衣服都在,發出公文請官驗尸。驗官到達地頭,看到一尸在小茅屋外面,後脖頸骨被砍斷,頭部和面部各有刃傷痕;一尸在茅屋里面,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在屋外的,眾人說是先被殺傷而死的;在屋內的,眾人說是自殺而死的。官府但以兩尸各有傷痕,別無財物,定作兩相並殺而死。一驗官獨說︰「不然。如果拿一般情況來推度案情,作為兩相並殺而死是可以的;但是那屋內尸上的右腦後刀痕很可懷疑,那有自己拿刀從腦後自殺的呢?手不方便啊。」後來沒有隔幾天,就捕獲到了一個懷仇並殺兩人的凶手。懸案大白,遂報告到州府,將凶手處了極刑。如果不是這樣,那兩個人的冤仇就要永無歸宿了!大凡兩相並殺,所有傷痕都無可疑,即可予以檢驗定案。貴在精細專心,不可疏忽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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