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 ○五 疑難雜說下

類別︰子部 作者︰宋•宋慈 書名︰洗冤錄

    有位驗官驗一個被殺在路旁的尸體,起初懷疑是強盜殺的。待到檢點全身,發現衣物全在,遍身有鐮刀砍傷十多處。驗官說︰「強盜要殺人只為取財,現在財物在而傷痕多,不是仇殺是什麼?」于是叫左右退下,傳喚死者的妻子來問道︰「你丈夫平日跟什麼人有冤仇最深?」回答說︰「我丈夫向來與人沒有冤仇。只是近日有某甲前來借債,沒有借到,曾有限定日期的言語,但說不上是冤仇深的。」驗官默記下了某甲的住處,遂多差人分頭告示某甲住地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數拿出來,立即呈交驗看,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將予追究查辦!」不一會兒,居民送到了鐮刀七、八十張。令按次陳列在地上。當時正值盛暑天氣,內有鐮刀一張,蒼繩飛集其上。驗官指著這把鐮刀問是誰的,忽有一人出來承當,原來就是那個借債未遂克期而去的人。當即逮捕審問,仍不認罪。驗官指著鐮刀叫他自己看,對他說︰「眾人的鐮刀上都沒有蒼蠅。現在你殺人留下的血腥氣仍在,所以蒼蠅集聚。難道能隱瞞得了嗎?」左右圍觀的人都為之失聲嘆服,那個殺人的人也叩頭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從前有深池中淹死了人,經過很長時間,事情被有勢力的人家因為仇事揭發了出來。體究官下來,見皮肉都沒有了,只有髑髏和骸骨還在。屢次派官,都不肯驗。上級督責至數人,獨有一位官員出來承當。當即進行就地驗骨。先點檢一遍,發現並沒有什麼傷害痕跡。于是取來髑髏加以淨洗,用干淨的水瓶斟水細細從腦門穴灌入,看有沒有細泥沙屑自鼻竅中流出,以此來判定是否是生前溺水身死的。這是因為生前溺水死,就會因鼻孔吸氣,吸入泥沙,死後入水的便沒有。

    廣西地方,有凶徒謀害死一個小童行,而奪去了他所攜帶的財物。待被發覺,距離行凶時間已遠。囚犯已經招認︰「劫奪完畢,把人推入水中。」經縣尉司打撈,也在河下流澇到了尸體。肉已爛盡,只留骸骨,不可辨認。官府終不免懷疑它是屬于一種偶合,不敢決斷處理。後因翻閱案卷,看到最初體究官交到的一份尸親所作的供述,說其弟本是一個龜胸而矮小的人。遂即派官前往覆驗,尸骸的胸骨果然是這樣,才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為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以圖誣賴他人的是很多的。辦法是先用櫸樹皮在身上罨敷成一種傷痕,死後就像是用他物打傷。這要怎樣來辨驗呢?只要看其痕里面是深黑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又沒有浮腫的,就是生前用櫸樹皮罨敷成的了。這是由于人活著血脈流行,與櫸皮相輔而成痕的原故(如果用手按下,痕損處虛腫,那就不是櫸皮罨敷成的了)。如果是死後用櫸皮罨敷的,就苦于沒有擴散遠伸的青赤色。只是微有黑色,按之不堅硬的,這樣的傷痕就是死後罨敷出來的了。這是由于人死以後,血脈不行,致使櫸皮不能發揮效用的原故。更在于詳細觀察研究案件的始初情節,尸體傷痕的那邊長短,能合乎什麼器物大小,臨時斟酌,定無差誤。

    凡有死尸肥壯、沒有傷痕、不黃瘦的,不得作為病患死;又有尸首無傷痕,只是黃瘦,也不得只根據所見就當作病患死檢驗了事。務要仔細驗定致死原因是什麼,唯有這類檢驗最易誤人啊!

    凡是疑難的檢驗,以及爭訟雙方稍有勢力的,要挑選業務純熟的仵作行人,有品行、小心謹慎的書吏,並跟隨驗官的馬後行走,飲食大小便,都要令人監視,少停,以待其來。不這樣做,那私下求情請托之類的事就要發生了。即使驗得很真實,吏役人等如果受了賄賂,事情也要變樣的。官吏獲罪倒還罷了,變動了案情,冤枉了人命,事情實在重大啊。

    應檢驗的死人,各處並無損傷,也不是患病的樣子,難于定驗的,需要勒令死者的骨肉親屬人等依次供述,然後剃去死者的發髻驗看,恐生前被人用尖刃的東西釘入門或腦中,殺害了性命。

    被殘害死的,要檢驗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可能有簽子刺入謀害之類的情況。

    凡檢驗的尸首,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以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的,最需要檢驗得確切實在,才能照此呈報上去。社會上常有在打死人後,用藥物灌入死者口中,誣為自己服毒死的;也有在人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己上吊死的;也有人死後推入水中,假作生前自行投水死的。一有差誤,利害不小。必須仔細點驗死者在身傷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的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等,都要有可靠的憑據,方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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