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二三 自刑

類別︰子部 作者︰宋•宋慈 書名︰洗冤錄

    凡自割喉下死的,其尸口眼閉合,兩手拳握,胳膊彎曲而拳縮,(死人用手把定刃傷,像用力的樣子,他的手自然拳握。)膚色黃,頭髻緊。

    如果是用小刀子自割,傷痕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如果是用磁器,割破的分寸不會大。每件器物刃物自割,並且下刃的一頭尖小的,但傷著氣喉即死。

    如果是用刃物自扎著喉下、心前、腹上、兩脅肋、太陽、頂門等要害地方,只要傷著脈膜,分寸雖小,即會立時死去;如果刺的不深以及不是要害地方,雖有三兩處,也不會致死。

    如果是用左自刎的,傷口必定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的,必定起自左耳後。傷在喉骨上的難死,因為喉骨比較堅硬。傷在喉骨下的易死,因為喉骨下軟弱而易于割斷。其傷痕起手重,收手輕。(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則喉右邊下手處深,左邊收刃處淺,其中間不如右邊,因為下刃太重漸漸負痛縮手,因而輕淺,以及左手須似握物狀便是。右手的也是這樣。)

    凡自割喉下,只有一處刀痕,如果當下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管氣管並斷;如果傷後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管斷,氣管微破;如果傷了三五日以後死的,深一寸三分,食管斷,須頭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即是自割的形狀(這也難定)。

    如果自己用刀剁下手和指節的,其皮頭皆齊,定用藥物包扎,雖是用刃物自傷的,必不能當下身死,一定是將養不好致死的。其斷處的皮頭卷向里。如果是死後傷的,即皮不卷向里,以此為驗。

    又有人因自用牙齒咬下手指的,齒上有風著于傷口,多致身死,少有生存的。其咬破處瘡口一道,周圍骨折,必然有膿水淹浸,皮肉損爛。因此,將養不到,致命身死。這種傷口上有牙齒痕跡,以及有皮肉不整齊去處。

    檢驗用刃物自殺的人,即先問元報案人,這個身死人是什麼身分的人?自殺時或早或晚?用什麼刃物?如果有人來認識死者,即問身死人年齡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果是奴婢,即先討契書看,更問死者有沒有親戚,以及生前使左手使右手?並須仔細看驗傷痕地方。

    更要看驗,在生前刃傷,即有血流出,死後即無血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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