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被人殺傷死的,其尸口眼,頭髻寬松或散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如果穿透肚皮,腸髒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凶人用刃物來傷的時候,必然要掙扎,用手來遮攔,手上一定有傷損,或有來護庇的,也一定背上有傷著地方。如果行凶人在虛弱要害處一刃徑行致命的,死人手上沒有傷,刃的創傷必重。如果行凶人用刃物砍著腦上頂門、腦角後發際,必須砍斷頭發,如同用剪刀剪的。如果頭頂骨折,即是尖的東西刺著了,要用手按捏其骨看損與不損。
如果是尖刃斧傷,上面闊長,內里必狹。大刀傷,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它的傷痕兩頭尖小,沒有起手收手輕重的分別。槍刺的傷,淺則狹,深則穿透,傷痕帶圓形。或只用竹槍尖、竹擔扎著要害地方,瘡口多不齊整,傷痕方圓不等。
凡驗被快利物傷死的,要看死者原著衣衫上有沒有破傷的地方,隱對傷痕血點可驗。又比如刀挑傷肚腸脫出了的,其被傷的地方,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那麼一刀所傷怎麼竟會有三兩痕了呢?這是因為人的肚腸是盤在左右脅下的,所以會撩劃著三兩痕。
凡驗刀槍刃砍挑的,要寫明尸體在什麼地方,什麼方向,穿什麼衣服,上面有沒有血跡,傷的地方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肚腸出,脂膜出,作致命處。還要檢驗刃傷衣服的穿孔。如果是被竹槍尖物挑傷致命的,便寫是尖硬物挑傷致死的。
凡驗殺傷,先看是否是刀刃等物殺傷,以及是生前、死後的傷痕。如果是生前被刃物所傷的,其痕肉開闊,收縮參差不齊,花紋交錯。如果傷痕的肉截齊,就只是死後假造的刃傷痕。如果是生前的刃傷,即有血汁,以及所傷的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傷透過脈膜即死。如果是死後用刀割出來的傷,肉色即干白,更沒有血花。(因為人死後血脈不行,所以肉色是白的。)
此條仍責成仵作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活人被刃物殺傷死的,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如果是被支解的,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緊縮骨頭露出。
死人被割截的,則尸首的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地方皮不緊縮,刃物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然傷痕下面有血,洗檢擠捺,肉內沒有清血出的,即不是生前被刃傷的。
更有截下頭的,活時斬下,則筋縮入,死後截下,則項長,並不收縮。
凡檢驗被殺身死的尸首,如果凶器是尖刃物,方始說被刺要害,如果是齊頭刃物,就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腹上、兩脅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污,驗是要害處被割傷致命身死。如果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污,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傷著喉下,則說深至項,鎖骨損,並且所割傷處周圍有方圓不齊的去處,食管氣管並斷,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果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後發際內,如果行凶人刃物大,方始說骨損,如果腦漿出時,有血污,也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果是砍或刺著,周身不拘那里,如果經隔數天後身死的,便說是將養不好,致命身死的。
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原報案人曾不曾捉獲得行凶人?是什麼身分的人?使的是什麼刃物?曾不曾收得了刃物?如收得了,即索取看大小,著人用紙畫樣,如果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什麼地方,也令原報案人畫刃物樣。畫好了,令原報案人在圖樣下簽名畫押。還要問原報案人,本案的行凶人同被傷人是不是親戚,有沒有冤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