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題解】
斷訟︰判決訴訟案件。文章著眼于從根本上來解決當時訴訟繁多的社會問題,所以它主要論述了訴訟案件的起因以及遏上禍亂之源應該采取的政治措施。
作者認為,隨著時代的變遷,風俗也發生了變化,因而禍亂的根源也不同了,所以必須因時制宜,采取適當的政治措施,以便用它來“勸善消惡”。作者認為︰“今奸完雖眾,然其原少。”就是說,如今的案件雖然每年數以萬計,但主要的根源都在于人的欺詐。其“細民”為了眼前利益,就不顧廉恥,將“貞絮寡婦”“強中欺嫁”、“迫脅遣送”;其“王侯、貴戚、豪富”,則驕奢淫沃,欺騙百姓,欠債不還,甚至打死債主。作者認為,要改變這種“巧偽”, “息辭訟以閑官事”,就應該效法先王“立禮制而崇德讓”、“設法禁而明賞罰”, “立義順法,遏絕其原”。也就是“責知誅率”、“痛誅無狀”以“絕詐欺之端”,使“一人伏正罪而萬家蒙乎福”, “慚吝于一人”而“長利于萬世”。而在立法的時候,還應該把握一條主要原則,即︰“必令善人勸其德而樂其政、牙卜人痛其禍而悔其行。”
【 原文】
斷訟﹝一﹞第十九
五代不同禮,三家不同教,非其苟相反也,蓋世推移而俗化異也﹝二﹞。俗化異則亂原殊,故三家符世﹝三﹞,皆革定法﹝四﹞。高祖制三章之約﹝五﹞,孝文除克膚之刑﹝六﹞,是故自非殺傷盜臧,﹝七﹞文罪之法,輕重無常,各隨時宜,要取足用勸善消惡而已﹝八﹞。
﹝一﹞ ○鐸按︰東漢獄訟繁興,其流有二︰一則王侯驕淫負債,殘掠官民;一則奸徒迫嫁婦人,利其聘幣。禍根所在,紿欺而已。故節信議重罰塞原而著之篇。
﹝二﹞ 史記秦始皇紀︰‘李斯曰︰ “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漢書武帝紀元朔六年詔曰︰“朕聞五帝不相復禮,三代不同法,所繇殊路,而建德一也。”韓安國傳︰‘王恢曰︰“臣聞五帝不相襲禮,三王不相復樂,非故相反也,各因世宜也。”’匡衡傳︰‘衡上疏曰︰ “臣聞五帝不同禮,三王各異教,民俗殊務,所遇之時異也。”’數家語意相襲,而文或少異。淮南子齊俗訓雲︰“世異則事變,時移則俗易。”修務訓高誘注︰‘ “推移”猶“轉易”也。’
﹝三﹞ “符”當作“御”,御、符字形相近。或當為“撫”,聲之誤也。“御世”見敘錄,“撫世”見忠貴、三式、德化篇。○鐸按︰御、符字形絕遠,無緣致誤。或說是已,而未得其字。今按“符 ”當作“拊”。拊、撫古通用,故“拊掌”或 作 “撫掌”,“撫循”或作“拊循”,詩小雅蓼莪“拊我畜我”,後漢書梁竦傳引“拊”作“撫”也。“撫世” 字古書常見,故他篇皆作“撫”。此“拊”字若不誤為 “符”,則後人亦必改為“撫”矣。凡因訛誤而轉足考見元本之舊者,多類此。
﹝四﹞ 管子正世篇雲︰“古之所謂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設賞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輕有重,跡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隨時而變,因俗而動。 ”商子更法篇雲︰“伏犧、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及至文、武,各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壹言篇雲︰“聖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治宜于時而行之則不干。”
﹝五﹞ 漢書高帝紀︰‘元年,召諸縣豪杰曰︰“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服虔曰︰“隨輕重制法也。”
﹝六﹞ 漢書文帝紀︰“十三年,除肉刑法。”刑法志載詔雲︰“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克”與“刻” 通,說文雲︰“克,象屋下刻木之形。”
﹝七﹞ “臧”程本作“賊”,誤。漢書高帝紀李奇注雲︰“傷人有曲直,盜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
﹝八﹞ 漢書刑法志雲︰‘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國蕭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作律九章。’循吏黃霸傳︰‘張敞雲︰“漢家承敝通變,造起律令,即以勸善禁奸。條貫詳備,不可復加。”’
夫制法之意,若為藩籬溝塹以有防矣﹝一﹞,擇禽獸之尤可數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奸宄雖眾,然其原少;君事雖繁,然其守約。知其原少奸易塞,見其守約政易持﹝二﹞。塞其原則奸宄絕﹝三﹞,施其術則遠近治。
﹝一﹞ 楚語雲︰“為之關 蕃籬而遠備閉之。”“塹”當作“塹”。說文雲︰“塹,坑也。”周禮雍氏︰“春令為阱護溝瀆之利于民者”,鄭注︰“阱,穿地為塹,所以御禽獸。”
﹝二﹞ 舊作“治”,據下文改。
﹝三﹞ 鹽鐵論申韓篇雲︰“塞亂原而天下治。”大戴禮盛德篇雲︰“刑罰之所從生有源,不務塞其源而務刑殺之,是為民設陷以賊之也。”
今一歲斷獄,雖以萬計﹝一﹞,然辭訟之辯﹝二﹞,斗賊之發,鄉部之治,獄官之治者﹝三﹞,其狀一也。本皆起民不誠信,而數相欺紿也﹝四﹞。舜敕龍以讒說殄行,震驚朕師﹝五﹞,乃自上古患之矣。故先慎己喉舌﹝六﹞,以元示民﹝七﹞。孔子曰︰“亂之所生也,則言語以為階﹝八﹞。”“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九﹞。”脈脈規規﹝一0﹞,常懷奸唯﹝一一﹞,昧冒前利,不顧廉恥﹝一二﹞,苟且中﹝一三﹞,後則榆解奴抵﹝一四﹞,以致禍變者,比屋是也。
﹝一﹞ 漢書董仲舒傳雲︰“一歲之獄,以萬千數。”鹽鐵論申韓篇雲︰“今斷獄歲以萬計。”
﹝二﹞ 說文雲︰“□,罪人相與訟也。辯,治也。從言在□之間。”
﹝三﹞ 漢書晁錯傳雲︰“獄官主斷。”○鐸按︰“獄官之治”,“
治”字復上文,疑當作“決”。淮南子時則訓︰“審決獄”,高注︰“決,斷也。”是其義。
﹝四﹞ 漢書韓延壽傳雲︰“吏民不忍欺紿”,“紿”與“詒”同。
﹝五﹞ 書堯典。
﹝六﹞ “喉”舊作“唯”。詩A民雲︰“王之喉舌。”○鐸按︰凡從“侯”從“隹”之字,隸書往往訛溷。淮南子兵略訓︰“疾如 矢”,今本 “ ”作“錐”;方言︰“雞雛,齊、魯之間謂之●子 ”,今本作“秋侯子”;墨子非命下篇︰“非將勤勞其喉舌”,今本作“
惟舌”,皆以字形相似而誤。說見讀書雜志卷九。
﹝七﹞ “元”當為“玄德”之“玄 ”。荀子正論篇雲︰“上周密則下疑玄矣。”○俞樾雲︰‘讀“元”為“玄”非是。汪又引荀子“上周密則下疑玄矣”,如此又讀“玄”為“眩”,與前說歧異,而義益不通矣。汪所據者元刻本,而漢魏叢書本作“以示小民”,今鄂局本從之,文義明白,不必徇元本之訛,曲為之說。’○鐸按︰王氏讀書雜志九墨子三引作“以示下民”,雖不知所據何本,然知其亦不以作“以元示民”者為是。又荀子正論篇“疑玄”,解蔽篇作“疑元 ”,並即“疑眩”,是汪說義涉兩歧。
﹝八﹞ 易系辭上傳。
﹝九﹞ 系辭下傳。
﹝一0﹞玉篇雲︰“ ,奸人視也。”亦作“□”漢書東方朔傳雲︰“ 脈脈善緣壁” ,顏師古注︰“脈脈,視貌。”莊子秋水篇雲︰“規規然自失”,釋文雲︰“規規,驚視自失貌。”荀子非十二子篇︰“莫莫然, 然”,楊注︰‘“ ”與“ 規”同。規規,見小之貌。’按“莫莫”與“脈脈”聲亦相近。
﹝一一﹞“唯”當為“詐”。禮記經解雲︰“君子審禮,不可誣以奸詐。”王侍郎雲︰‘“ 唯”疑“睢”,“奸睢”猶“恣睢”。’○鐸按︰作“ 詐”是。
﹝一二﹞襄廿六年左傳雲︰“楚王是故昧于一來”,杜注︰‘“昧”猶“貪冒”。’周語雲︰“戎、狄冒沒輕⑶ 岸 蝗謾!薄懊撩啊庇獺懊懊 ”也。漢書匈奴傳雲︰“單于咸棄其愛子,昧利不顧。 ”說苑正諫篇雲︰“‘吳王欲伐荊,舍人少孺子曰︰“ 園中有樹,其上有蟬。蟬高居悲鳴飲露,不知螳螂在其後也。螳螂委身曲附欲取蟬,而不知黃雀在其 傍也。黃雀延頸欲啄螳螂,而不知彈丸在其下也。此三者,皆欲得其前利,而不顧其後之有患也。”’鹽鐵論結和篇雲︰“
登得前利,不念後咎。”
﹝一三﹞“中”下脫一字。
﹝一四﹞“榆”蓋“偷”之誤。解,讀為“懈”。“奴抵”字未詳。
非唯細民為然,自封君﹝一﹞王侯貴戚豪富,尤多有之。假舉驕奢,以作淫侈,高負千萬,不肯償責。小民守門號哭啼呼,曾無怵惕慚怍哀矜之意﹝二﹞。苟崇聚酒徒無行之人﹝三﹞,傳空引滿﹝四﹞,啁啾罵詈﹝五﹞,晝夜鄂鄂,慢游是好﹝六﹞。或毆擊責主,入﹝
七﹞于死亡,群盜攻剽,劫人無異﹝八﹞。雖會赦贖,不當復得在選闢之科,而州司公府反爭取之。且觀諸敢妄驕奢而作大責者,必非救饑寒而解困急,振貧窮而行禮義者也,咸以崇驕奢而奉淫湎爾﹝九﹞。
﹝一﹞ “君”字舊脫。
﹝二﹞ 崔實政論雲︰“今官之接民,甚多違理,作使百工,及從民市,輒設計加以誘來之,器成之後,更不與直。老弱凍餓,痛號道路,守闕告哀,終不見省。”孟子雲︰“皆有怵惕惻隱之心。”書呂刑雲︰“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
﹝三﹞ 史記酈生傳雲︰“吾高陽酒徒也。”淮陰侯傳雲︰“始為布衣時,貧無行。”漢書五行志︰‘谷永雲︰“崇聚票輕無誼之人,以為私客。 ’○鐸按︰酈生“高陽酒徒”之語,在朱建傳內。崇、叢古字通。說文︰“叢,聚也。”書酒誥︰“矧曰其敢崇飲”,傳︰“崇,聚也。”忠貴篇︰“崇聚群小”,並二字平列。
﹝四﹞ 漢書敘傳雲︰“趙、李諸侍中,皆引滿舉白。”孟康曰︰“
舉白,見驗飲酒盡不也。”“傳空 ”猶“舉白”也。○鐸按︰“傳空”猶“舉白”,想當然耳。
﹝五﹞ 禮記三年問雲︰“猶有啁□之頃焉”,釋文︰“啁□,聲。”“啁啾”與“啁□”同。文選長笛賦李善注引蒼頡篇︰“啾,眾聲也。”史記魏豹傳雲︰“漢王慢而侮人,罵詈諸侯群臣,如罵奴耳。”
﹝六﹞ 書皋陶謨雲︰“惟慢游是好。”又雲︰“罔晝夜□□。”按□、鄂聲相近。幽州人謂“□”為“鄂”,見釋名釋形體。○鐸按︰洪亮吉雲︰‘潛夫論雲︰“晝夜鄂鄂”,則今文“□”又作“鄂 ”也。’
﹝七﹞ “入”舊作“人”。
﹝八﹞ 史記酷吏傳雲︰“義縱少年時,嘗與張次公俱,攻剽為群盜。”貨殖傳雲︰“閭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晉書刑法志陳群新律序雲︰“舊律,盜律有劫略。”
﹝九﹞ 成二年左傳雲︰“淫湎毀常。”詩蕩雲︰“天不湎爾以酒”,釋文引韓詩雲︰“飲酒閉門不出客,曰湎。”
春秋之義,責知誅率﹝一﹞。孝文皇帝至寡動,欲任德﹝二﹞,然河陽侯陳信坐負六月免國﹝三﹞。孝武仁明,周陽侯田彭祖坐當軹侯宅而不與免國﹝四﹞,黎陽侯邵延坐不出持馬,身斬國除﹝五﹞。二帝豈樂以錢財之故﹝六﹞而傷大臣哉?乃欲絕詐欺之端﹝七﹞,必國家之﹝八﹞法,防禍亂之原﹝九﹞,以利民也。故一人伏正罪而萬家蒙乎福者,聖主行之不疑。永平時﹝一0﹞,諸侯負責,輒有削絀之罰。此其後皆不敢負民,而世自節儉,辭訟自消矣﹝一一﹞。
﹝一﹞ 王侍郎雲︰‘公羊桓五年︰ “葬陳桓公”,何休注雲︰“不月者,責臣子也。知君父有疾,當營衛,不謹而失之也。”襄二十五年︰“吳子謁伐楚,門于巢,卒。”何休注雲︰“君子不怨所不知,故與巢得殺之。”是責知也。昭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何休注雲︰“立王子朝,獨舉尹氏,出奔並舉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當先誅渠率,後治其黨。”是誅率也。’繼培按︰後漢書孔融傳雲︰“漢律,與罪人交關三日以上,皆應 知情。”即“責知”之意。鹽鐵論疾貪篇雲;“春秋刺譏,不及庶人,責其率也。”漢書孫寶傳雲︰“春秋之義,誅首惡而已。”皆用公羊誼。○鐸按;王紹蘭又補公羊一條,見序(載附錄)。
﹝二﹞ ○鐸按︰邵本“動欲”二字互易,似可從。漢書景帝紀元年詔曰︰“孝文皇帝減耆欲”,即此所謂“至寡欲”也。又贊雲︰“專務以德化民”,即此所謂“動任德”也。
﹝三﹞ “月”舊作“日”。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雲︰“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奪侯。”○ 鐸按︰“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雲︰“孝文三年,河陽侯陳信,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免。”
﹝四﹞ 漢書外戚恩澤侯表作“田祖坐當歸軹侯宅,不與,免”,此脫“歸”字。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亦作彭祖。軹侯作章侯,誤。表無“章侯” 。軹者,薄昭所封國也。○鐸按︰漢表脫“彭”字。
﹝五﹞ “除”舊空,據程本。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作犁侯,漢書功臣表作黎侯,並無“陽字”,此蓋與“周陽”相涉而誤。“邵”,史、漢並作 “召”。漢書顏師古注雲︰“時發馬給軍,匿而不出也。”按武帝紀︰“元狩五年,天下馬少,平牡馬匹二十萬。”食貨志雲︰“車騎馬乏,縣官錢少,買馬難得, 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差出牡馬。”“持馬”蓋“特馬”之誤,“特馬”即“牡馬”。周禮校人︰“凡馬,特居四之一。”鄭司農雲︰“四之一者,三牝一牡。”○鐸按︰“持馬”兩表並誤。
﹝六﹞ 莊子徐無鬼篇雲︰“錢財不積,則貪者憂。”
﹝七﹞ 漢書王尊傳雲︰“絕詐欺之路。”
﹝八﹞ “之”字舊脫。
﹝九﹞ 漢書金日 傳雲︰“亂國大綱,開禍亂原。”春秋繁露度制篇雲︰“凡百亂之源,皆出嫌疑縴微,以漸稍長至于大。聖人章其疑者,別其微者,絕其縴者,不得嫌,以蚤防之。聖人之道眾,堤防之類也。”
﹝一0﹞永平,後漢明帝紀元。
﹝一一﹞史記平津侯傳後載王元後詔雲︰“儉化俗民,則尊卑之序得,而骨肉之恩親,爭訟之原息。”漢書楚元王傳劉向封事雲︰“崇推讓之風,以銷分爭之訟。”“消”與“銷”同。
今諸侯貴戚,或曰﹝一﹞敕民﹝二﹞慎行,德義無違,制節謹度﹝三﹞,未嘗負責,身潔規避﹝四﹞,志厲青雲﹝五﹞。或既欺負百姓,上書封租,願且償責﹝六﹞,此乃殘掠官民﹝七﹞,而還依縣官也﹝八﹞,其誣罔慢易﹝九﹞,罪莫大焉﹝一0﹞。
﹝一﹞ “曰”字誤。○鐸按︰“曰 ”蓋“有”之誤。或、有古同聲,故連用。
﹝二﹞ 王先生雲︰‘“民”疑“己 ”之誤。’○鐸按︰疑當作“敕身”。
﹝三﹞ 孝經。
﹝四﹞ 王先生雲︰‘“規避”當作 “ 璧”。’繼培按︰後漢書馮衍傳衍說鮑永雲︰“ 璧其行。”
﹝五﹞ 淮南子泛論訓文。
﹝六﹞ 後漢書孝明八王傳雲︰“梁節王暢少驕貴,頗不尊法度。梁相舉奏暢不道。暢慚懼,上疏辭謝,不敢復有所橫費,租入有余,乞裁食睢陽、谷孰、虞、蒙、寧陵五縣。”此類是也。
﹝七﹞ “掠”與“略”同,注見下。
﹝八﹞ “依”讀為“ ”,蔽也。史記絳侯世家索隱雲︰“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家王畿內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官也。”○鐸按︰說文︰“依,倚也。”廣雅釋詁三︰ “依,恃也。”“還依縣官”者,言反倚恃天子之寵以自保。後漢書孝明八王傳梁節王暢傳雲︰‘暢上疏辭謝,乞裁食五縣(全文見上注引)。詔報 曰︰“朕惟王至親之屬,傅相不良,不能防邪,至令有司紛紛有言。今王深思悔過,朕惻然傷之。王其強食自愛!”暢固讓,章數上,卒不許。’蓋天子不許封租,則官民為之杜口,而王侯之負債自若也。故曰“其誣罔慢易,罪莫大焉”。汪讀“依”為“ ”,未得其d。
﹝九﹞ “罔”程本作“國”,誤。 “誣罔”亦漢時律令文,漢書武帝紀︰“元鼎五年,樂通侯欒大坐誣罔”是也。說文雲︰“ 暌滓病!本 渫ㄗ鰲奧 保 蟠骼褡誘盼嗜牘倨 疲骸奧 漬擼 裰 允V病!薄痤彀矗核滴模骸啊瘢 嵋病!輩則Σ 骸啊瘢 病!筆櫬 ㄒ浴耙住蔽 N苃琛 撞 制攪小
﹝一0﹞昭五年左傳︰‘昭子曰︰“ 豎牛禍叔孫氏,使亂大從,罪莫大焉。”’
孝經曰︰“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今欲變巧偽以崇美化,息辭訟以閑官事者,莫若表顯有行﹝一﹞,痛誅無狀﹝二﹞,導文、武之法,明詭詐之信﹝三﹞。
﹝一﹞ 白虎通闢雍篇雲︰“顯有能,褒有行。”
﹝二﹞ 晏子春秋諫下雲︰“痛誅其罪。”
﹝三﹞ “信”疑“罰”。
今侯王貴戚不得浸廣﹝一﹞,奸宄遂多。豈謂每有爭斗辭訟,婦女必致此乎?亦以傳見。凡諸禍根不早斷絕﹝二﹞,則或轉而滋蔓,﹝三﹞人﹝四﹞若斯邪﹝五﹞。是故原官察之所以務念﹝六﹞,臣主之所以憂勞者﹝七﹞,其本皆鄉亭之所治者,大半詐欺之所生也﹝八﹞。故曰︰知其原少則奸易塞也,見其守約則政易持也﹝九﹞。
﹝一﹞ 下有脫文。○鐸按︰“得” 讀為“德”。“浸廣”與“遂多”對,即有脫文,亦當在“浸廣”上。
﹝二﹞ 韓非子初見秦篇雲︰“削跡無遺根,無與禍鄰,禍乃不存。”漢書匈奴傳︰‘陳饒曰︰“椎破故印,以絕禍根。”’
﹝三﹞ 隱元年左傳雲︰“無使滋蔓。”
﹝四﹞ 疑“必”。○鐸按︰疑“令 ”。
﹝五﹞ 疑“也”。○鐸按︰“邪” 猶“耳”。
﹝六﹞ 昭六年左傳雲︰“明察之官。”○鐸按︰“念”當作“急”。“急”本作“●”,故訛。
﹝七﹞ 越語︰‘範蠡曰︰“為人臣者,君憂臣勞。”’
﹝八﹞ 漢書刑法志雲︰“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杰務私,奸不輒得,獄 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曰︰“鄉亭之獄曰 。”
﹝九﹞ “奸宄遂多”至此,當在篇末,蓋總結一篇之意。○鐸按︰“奸宄遂多”,下接“ 或婦人之行”,文義自順。錯簡乃自“豈謂”至“易持也”一段。
或婦人之行,貴令鮮潔﹝一﹞,今以﹝二﹞適矣,無顏復入甲門﹝三﹞,縣官原之﹝四﹞,故令使留所既入家。必未昭亂之本原﹝五﹞,不惟貞潔所生者之言也﹝六﹞。貞女不二心以數變﹝七﹞,故有匪石之詩﹝八﹞;不枉行以遺憂﹝九﹞,故美歸寧之志﹝一0﹞。一許不改,蓋所以長貞潔而寧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者﹝一一﹞,此本無廉恥之家,不貞專之所也﹝一二﹞。若然之人,又何丑□?﹝一三﹞輕薄父兄,淫僻婦女﹝一四﹞,不惟義理,苟疏一德,借本治生﹝一五﹞,逃亡抵中﹝一六﹞,乎﹝一七﹞以致于刳腹芟頸滅宗之禍者﹝一八﹞,何所無之?
﹝一﹞ 詩采隻鄭箋雲︰“婦人之行,尚柔順,自潔清。”“鮮潔”猶言“潔清”。荀子宥坐篇︰‘“孔子曰︰“夫水,以出以入,以就鮮潔。” ’
﹝二﹞ “以”、“已”同。
﹝三﹞ “適”下當有“乙”字。古人稱人以甲乙。韓非子用人篇雲︰“罪生甲,禍歸乙。 ”此其例也。周禮司剌疏雲︰“甲乙者,興喻之義。” ○鐸按︰日知錄二十三有“假名甲乙”條,說頗備。
﹝四﹞ 周禮司厲疏雲︰“漢時名官為縣官,非謂州縣也。”
﹝五﹞ “亂”上當有“治”字,說見述赦篇。○鐸按︰“必”當依述赦篇作“此”。
﹝六﹞ 詩南有喬木鄭箋雲︰“賢女雖出游流水之上,人無欲求犯禮者,亦由貞潔使之然。 ” 箋雲︰“淫奔之女,大無貞潔之信。”
﹝七﹞ 史記田單傳論︰‘王 曰︰ “貞女不更二夫。”’成三年左傳雲︰“無有二心。”
﹝八﹞ 柏舟。○鐸按︰邶風柏舟。
﹝九﹞ 詩斯干雲︰“無父母詒罹” ,毛傳︰“罹,憂也。”鄭箋雲︰“無遺父母之憂。” 史記韓安國傳︰‘帝謝太後曰︰“兄弟不能相教,乃為太後遺憂。”’
﹝一0﹞詩葛覃雲︰“歸寧父母”,毛傳︰“寧,安也。父母在,則有時歸寧。”草蟲箋雲︰“君子待己以禮,庶自此可以寧父母。”
﹝一一﹞詩氓。
﹝一二﹞詩關雎︰“窈窕淑女”,毛傳︰“幽閑貞專之善女。”文選顏延年秋胡詩李善注引薛君韓詩章句曰︰“窈窕,貞專貌。”列女傳宋鮑女宗雲︰“婦人以專一為貞。”梁寡高行傳頌雲︰“貞專精純。”史記秦始皇紀會稽刻石雲︰“有子而嫁,倍死不貞。”
﹝一三﹞方言雲︰“●,恨也。”“ □”與“●”同。
﹝一四﹞禮記經解雲︰“婚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闢之罪多。”列女傳周主忠妾傳頌雲︰“主妻淫僻。”
﹝一五﹞史記貨殖傳雲︰“善治生者,能擇人而任時。”
﹝一六﹞史記孟嘗君傳︰‘馮歡雲︰ “不足者雖守而責之十年,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若急,終無以償。上則為君好利,不愛士民;下則有離上抵負之名。”’周禮朝士︰“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辭。”鄭注︰“屬責,轉責使人歸之,而本主死亡,歸受之數相抵冒者也。”“抵中”之“抵”,義與 “抵負”、“抵冒”同。
﹝一七﹞“乎”當作“卒”,屬下讀。乎、卒字形相近,儀禮士冠禮︰“啐醴”,鄭注︰‘ “啐”古文為“呼”。’此其比也。
﹝一八﹞呂氏春秋順說篇雲︰“刈人之頸,刳人之腹”。“芟”當作“艾”,“艾”與“刈 ”通。○鐸按︰“芟”當作“殳”。釋名︰“
殳,殊也。”昭廿三年左傳釋文引說文︰“殊,一曰︰斷也。”“殳頸”猶“斷頸”耳。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則為之立禮制而崇德讓﹝一﹞;人所可已者,則為之設法禁而明賞罰﹝二﹞。今市賣勿相欺,婚姻無相詐,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義順法,遏絕其原﹝三﹞。初雖慚□于一人,然其終也,長利于萬世﹝四﹞。小懲而大戒﹝五﹞,此所以全小而濟頑凶也﹝六﹞。
﹝一﹞ 舊脫“不”字。鹽鐵論散不足篇雲︰“宮室輿馬,衣服器械,喪祭飲食,聲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聖人為之制度以防之。”禮記坊記雲︰“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以為民坊者也。”
﹝二﹞ 韓非子五蠹篇雲︰“明其法禁,必其賞罰。”
﹝三﹞ 書呂刑雲︰“遏絕苗民。” 管子正法篇雲︰“遏之以絕其志意,毋使民幸。”
﹝四﹞ 周語雲︰“王天下者,必先諸民,然後庇焉,則能長利。”韓非子難一︰‘文公曰︰“雍季言,萬世之利也。”’
﹝五﹞ 易系辭下傳。“戒”王本作 “誡”。
﹝六﹞ “小”下當脫“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夫立法之大要﹝一﹞,必令善人勸其德而樂其政,邪人痛其禍而悔其行﹝二﹞。諸一女許數家,雖生十子,更百赦﹝三﹞,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奸絕矣。不則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劇縣﹝四﹞,乃可以毒其﹝五﹞心而絕其後﹝六﹞,奸亂絕則太平興矣﹝七﹞。
﹝一﹞ 漢書陳萬年傳顏師古注︰“ 大要,大歸也。”
﹝二﹞ 昭卅一年左傳雲︰“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勸焉,淫人懼焉。”
﹝三﹞ ○鐸按︰漢書朱博傳︰“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詔決事,更三赦。”師古注︰“又經三赦也。”更、經一聲之轉。
﹝四﹞ 漢時有劇縣、平縣之目,見後漢書安帝紀永初元年。
﹝五﹞ “其”舊作“者”,據何本改。
﹝六﹞ 說苑政理篇雲︰“刑者,懲惡而禁後者也。”
﹝七﹞ 史記秦始皇紀雲︰“欲以興太平。”漢書路溫舒傳雲︰“太平之風,可興于世。”
又貞潔寡婦,或男女備具,財貨富饒﹝一﹞,欲守一醮之禮﹝二﹞,成同穴之義﹝三﹞,執節堅固﹝四﹞,齊懷必死﹝五﹞,終無更許之慮﹝六﹞。遭值不仁世叔﹝七﹞,無義兄弟,或利其娉幣﹝八﹞,或貪其財賄﹝九﹞,或私其兒子,則中欺嫁﹝一0﹞,處﹝一一﹞迫脅遣送,人﹝一二﹞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一三﹞,絕命喪軀,孤捐童孩。此猶迫脅人命自殺也﹝一四﹞。
﹝一﹞ 漢書地理志雲︰“民以富饒。”
﹝二﹞ 禮記郊特牲雲︰“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鄭注︰‘齊,謂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齊”或為“醮”。’列女傳蔡人之妻曰︰“適人之道,一與之醮,終身不改”。宋鮑女宗雲︰ “婦人一醮不改。”陳寡孝婦傳頌同。
﹝三﹞ 詩大車雲︰“死則同穴。”
﹝四﹞ 列女傳齊孝孟姬頌雲︰“孟姬好禮,執節甚公。”漢書賈捐之傳雲︰“守道堅固,執義不回。”
﹝五﹞ 列女傳節義傳序雲︰“惟若節義,必死無二。”召南申女傳雲︰“守節持義,必死不往。”
﹝六﹞ 列女傳息君夫人雲︰“人生要一死而已,終不以身更貳醮。”
﹝七﹞ 爾雅釋親雲︰“父之弟,先生為世父,後生為叔父。”
﹝八﹞ 漢書陳平傳雲︰“平貧, 假貸幣以聘。”“聘”與“娉”同。
﹝九﹞ 淮南子覽冥訓高誘注雲︰“ 齊之寡婦無子,不嫁,事姑謹敬。姑無男有女。女利母財,令母嫁婦。婦益不肯。”正此類也。詩氓雲︰“以爾車來,以我賄遷。”毛傳︰“賄,財;遷,徙也。” 鄭箋︰“徑以女車來迎我,我以所有財遷徙就女也。” 貪其財賄,奪之使不得遷矣。
﹝一0﹞桓九年紀季姜歸于京師,谷梁傳雲︰“為之中者歸之也。”範寧注︰“中,謂關與婚事。”
﹝一一﹞○鐸按︰“處”疑當作“遽 ”。
﹝一二﹞○鐸按︰“人”即“婦人” ,故下文或言“人”,或言“婦人”。
﹝一三﹞莊卅二年公羊傳雲︰“季子和藥而飲之。”
﹝一四﹞“命”當為“令”。漢書景十三王傳雲︰“河間王元迫脅凡七人,令自殺。”又雲︰“趙王元迫脅自殺者,凡十六人。”
或後夫多設人客,威力脅載,守將抱執﹝一﹞,連日乃緩,與掠人為妻無異﹝二﹞。婦人軟弱﹝三﹞,猥為眾所扶與執迫﹝四﹞,幽 連日,後雖欲復修本志,嬰絹﹝五﹞吞藥﹝六﹞。
﹝一﹞ 說文雲︰“●,扶也。”“ 將”即“●”字。漢書外戚傳孝景王皇後傳雲︰“女逃匿,扶將出拜。”後漢書列女陰瑜妻傳雲︰“
扶抱載之。”
﹝二﹞ 史記陳丞相世家雲︰“曾孫何坐略人妻。”“掠”與“略”同。方言雲︰“略,強取也。”
﹝三﹞ 廣韻雲︰‘□,柔也。“軟 ”俗。’史記貨殖傳雲︰“妻子軟弱。”按□、軟蓋“ ●”之別體。說文雲︰“●,弱也。”漢書王尊傳又作 “ 弱”。
﹝四﹞ ○鐸按︰“與”疑“舁”,說文︰“舁,共舉也。”
﹝五﹞ 漢書司馬遷傳雲︰“嬰金鐵受辱”,顏師古注︰“嬰,繞也。”史記秦始皇紀後班固論雲︰“素車嬰組。”“嬰絹”猶“嬰組”,即上雲 “自縊”也。
﹝六﹞ 下有脫文。何本增“晚矣” 二字,大誤。
【 譯文】
伏羲、神農、黃帝、唐堯、虞舜在位的五個時代禮制不同,夏、商、周三家教化不同,這並不是他們隨隨便便地違反過去的禮制教化,而是因為時代發展了而風俗變得不同了。風俗變得不同了,那麼禍亂的根源也就不同了,所以夏、商、周三家安撫天下,都變革了既定的法度。高祖制定了三條法律條款,孝文皇帝廢除了刺刻皮膚的刑罰。所以如果不是殺人、傷人、盜竊贓物的話,那些輕度地打擊犯罪的法律,或輕或重並沒有永遠不變的標準,各個皇帝只是依照當時的需要,關鍵在于采用它以後足夠用來激勵善行消除邪惡罷了。
制定法律的意向,就像修築籬笆壕溝來進行防範一樣,要選擇那些禽獸特別會頻繁侵犯的地方,對它們進一步加深加厚。現在亂子雖然很多,但它的根源卻不多;君主的政務雖然繁雜,但他要遵守的原則卻很簡要。知道亂子的根源不多,奸邪就容易遏止;看到君主所要遵守的原則很簡要,政務就容易處理。遏止了亂子的根源,那麼亂子就會滅絕;施展了統治的手段,那麼遠處近處就都能治理好。
現在一年判決的案件,雖然數以萬計,但訴訟的爭辯,斗毆殘殺的發生,鄉、亭所處理的,法官所審理的,那情況是一樣的。其根源都產生于民眾不誠實而經常互相欺騙。舜命令龍的時候用了“讒毀的言論滅絕德行,使我的民眾震驚”的話,可見從遠古的時候已經擔憂讒言了,所以舜先讓自己的喉舌謹慎小心,拿好的榜樣給民眾看。孔子說︰“禍亂之所以產生,是因為說話不慎給它做了階梯。”“小人不把不仁看作為可恥,不怕不合道義。”現在的人虎視耽眺地、探頭探腦地窺測,常常心懷邪惡,貪求眼前的利益而不顧廉恥,苟且作媒以後,就打發斥責那些守節的寡婦,因此招致禍殃災異的,家家都這樣。
不僅微賤的平民百姓是這樣,在分封的王侯、皇親國戚、富豪之中,這種人特別多。他們弄虛作假驕橫奢侈而使人制作奇巧的玩物,欠的錢高達千萬也不肯還債,微賤的百姓守候在他們的家門口大聲痛哭呼叫,他們竟然毫無害怕慚愧憐憫之心。他們還苟巨糾合酒鬼和沒有道德的人,遞去空杯取來滿杯痛飲作樂,嘰里呱啦亂罵一通,日夜不停,只喜歡浪蕩游玩。有的毆打債主至于死亡,與成群結伙的強盜擊殺搶劫別人沒有什麼不同。雖然踫上赦免贖罪,也不該再讓他們能處于被選舉征召的品類中,但州中長官和三公官署卻反而爭著錄用他們。再說,看看各個敢于胡亂地驕橫奢侈而制造巨大債務的,一定不是救助挨餓受凍者而解救困頓危急者、救濟貧窮而奉行禮義的人,而都不過是崇尚驕橫奢侈並信奉放肆飲酒的人罷了。
《 春秋》 的道德準則是,責備明知故犯、譴責匪首盜魁。孝文皇帝極其清靜無為,想憑借道德感化,但河陽侯陳信還是因為犯了欠債六個月的罪,被罷免侯爵、剝奪封國。孝武皇帝仁慈英明,周陽侯田彭祖因為犯了該歸還積侯住宅卻不給的罪,被罷免侯爵、削除封國;黎侯邵延因為犯了不交雄馬的罪,自身被腰斬、封國被削除。兩位皇帝難道熱衷于為了錢財的緣故而傷害大臣嗎?他們不過是想杜絕欺詐的苗頭、堅決實行國家的法令、堵住禍亂的源頭來使民眾得利啊。所以,因一人受到公正的懲處而使千家萬戶得到幸福的事,聖明的君主做它時毫不遲疑。永平年間,諸侯欠債,就會受到削地廢黝的懲罰。從此以後,諸侯都不敢欠百姓的債,而世人自然而然地節約儉樸了,訴訟案件也自然而然地減少了。
現在的諸侯王和皇親國戚,或許有人撫慰民眾謹慎行事,德行道義從不違背;節制儉約謹守法度,從來沒有拖欠債務;身心潔白得就像 璧,志向高尚得可比青雲。但有的已經欺騙百姓而欠了百姓的債,卻上書皇帝要求加重租稅,願意在將來以此還債。這實是殘酷地掠奪官吏民眾,而又去依仗皇帝了。他們如此欺詐簡慢,罪惡沒有什麼比這更大的了。
《 孝經》 上說︰“把道德仁義宣傳給民眾,那麼民眾就會起來奉行;把什麼是好的什麼是壞的拿出來給民眾看,那麼民眾就知道所要避忌的事了。”現在想改變奸詐虛偽的惡習來增進美好的風氣,消滅訴訟爭辯來使官府的政務清閑,沒有什麼辦法及得上表彰重用有德行的人,嚴厲懲處罪惡大得無法形容的人,擇取孝文皇帝、孝武皇帝的法度,明確對欺詐行為的懲罰。
現在的列侯、諸侯王、皇親國戚,其中道德敗壞的人逐漸增加,為非作歹的事就多起來了。難道可以說每次發生爭斗訴訟一定是婦女招惹的麼?我也是從古書的記載上見到的︰凡是各種禍亂的根源不及早鏟除消滅,那麼有的就會轉變而滋長蔓延。人類社會就像這樣的麼?所以,推究那政府考核調查之所以會事務匆忙、臣子君主之所以會憂患勞苦的原因,其根本的一點都在于鄉、亭等基層組織所處理的案件多半是由欺詐所產生的。
所以說︰知道亂子的根源不多,那麼奸邪就容易遏止;看到君主所要遵守的原則很簡要,那麼政務就容易操辦了。
“有的婦女的品行,崇尚使自己貞潔,如果已經出嫁了,就沒有臉面另進甲某的家門。官府體諒她們,所以就讓她們留在過去所嫁的人家。”這是不明繚治亂的根源、不思考貞潔來源的人所說的話啊。有貞操的婦女不三心二意以致屢次變心,所以有“我的心不是石頭”的詩篇;不做不正派的事以致給父母留下憂慮,所以有詩篇贊美她們回家省親的心意。一旦許配就不再改變,乃是用來增進貞潔與安定父兄的德行。那些不遵行這一道德準則而三心二意的婦女,是因為出自不知廉恥的家庭、不講求貞操專一的地方。像這樣的人,又有什麼慚愧恥辱的呢?那些不持重不厚道的父兄,淫亂放蕩不守規矩的婦女,不考慮合宜的道理,苟且地拋棄了婦女從一而終的品德,借了本錢來料理生計,用逃跑的辦法來賴債啊,以致于遭到剖腹、殺頭、使宗族覆滅的災禍,什麼地方沒有這種人?
前代的聖王憑借人之常情來統治,對于人之常情能夠控制的,就給他們設立禮儀制度而推重道德謙讓;對于人們可以控制的,就給他們設置法律禁令而彰明獎賞刑罰。買賣不互相欺騙,嫁娶不互相欺詐,這並不是人之常情所不可能做到的事。所以不如確立合宜的道德準則、設置法律禁令,來遏止杜絕欺詐的根源。這樣,開始的時候雖然會使某一個人感到慚愧恥辱,但是那最後嘛可以使千秋萬代得到長久的好處。輕微地加以懲處來使人大加警戒,這是用來保全小人而挽救蠢材惡人的辦法啊。
制定法律的要旨是,一定要使好人被獎賞造成的好處所激勵因而喜歡國家的政策、使惡人對刑罰造成的災禍感到痛苦因而悔恨自己的行為。對于諸多的一個女人許配給幾家,即使她生下十個兒子,經歷了上百次的赦免,也不讓她能得到一個兒子而回到自己的家里,那麼這種邪惡的行為就會絕跡了。要不然就給他們夫妻倆處以剃光頭發的刑罰,流放到千里以外艱難復雜的縣份,也就可以整治她們的思想而杜絕她們以後重犯。邪惡淫亂的事情絕跡了,那麼安定太平也就產生了。
有些貞潔的寡婦,或者是兒子女兒全都有了,錢財也富足,想遵守只嫁一次的禮制,成全與丈夫同葬一個墓穴的道義,堅持節操毫不動搖,一心一意地懷著堅決為貞操而死的決心,始終沒有再許配給別人的考慮。但如果踫到不顧仁德的伯父叔父、不講道義的哥哥弟弟,或者是貪圖她的聘禮,或者是貪求她的財產,或者是愛她的兒子而想佔為己有,于是就強行作媒或欺騙她出嫁。處在這強迫威脅被遣送的境地,有的婦女就在居間里L 吊自殺,或在遣送的車子上喝毒藥,斷送了性命喪失了身軀,孤零零地拋下了自己的小孩。這等于逼迫人家、叫她自殺啊。
或者是後來所嫁的丈夫多安排一些請來的外人,用強力逼她上車,守著、扶著、抱著、拉著,一連幾天才給放松,這與強行搶奪婦女來做自己的妻子沒有什麼不同。婦女軟弱,委曲地被眾多強有力的人所攙扶操縱拉扯逼迫,被禁閉起來連續好幾天,後來即使想再遵行本來的志向,也只能上吊自殺、吞下毒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