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己子午九,乙庚丑未八,丙辛寅申七,丁壬卯酉六,戊癸辰戌五,己亥屬四數。
此揚子雲太元論聲律所紀數也。凡兩干兩支之合,其余數得四九者,為金;得一六者,為火;得三八者,為木;得五十者,為水;得二七者,為土。如甲子皆九,得數十八,乙丑皆八,得數十六,合之三十有四,故為金。壬六申七得數十三,癸五酉六得數十一,合之二十有四,故亦為金也。其余按圖推之,莫不皆然。
但所配一六、二七等數,與河圖之數不同。今按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以兩干兩支之合數于四十九,內減之余數,又滿十去之,余一六為水,二七為火,三八為木,四九為金,五十為土,各取所生之五行,以為納音,如是則與河圖相同。又揲蓍之法,用余策以定奇偶,此用余數以定五行,其理正相合也。
如甲九子九,乙八丑八,其合數三十四,于四十九內減之,余十五,逢十不用,余五屬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丙寅、丁卯共合數二十六,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三,十不用,余三屬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戊辰、己巳共合數二十三,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六,十不用,余六屬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庚午、辛未共合數三十二,四十九內減之,余十七,十不用,余七屬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壬申、癸酉共合數二十四,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五,十不用,余五屬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甲戌、乙亥其合數二十六,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三,十不用,余三屬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丙子、丁丑其合數三十,四十九內減之,余十九,十不用,余九屬金,金生水,故曰水。
如戊寅、己卯共合數二十七,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二,十不用,余二屬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庚辰、辛巳共合數二十四,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五,十不用余,五屬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壬午、癸未共合數二十八,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一,十不用,余一屬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甲申、乙酉共合數三十,四十九內減之,余十九,十不用,余九屬金,金生水,故曰水。
如丙戌、丁亥其合數二十二,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七,十不用,余七屬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戊子、己丑共合數三十一,四十九內減之,余十八,十不用,余八屬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庚寅、辛卯共合數二十八,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一,十不用,余一屬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壬辰、癸巳共合數二十,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九,十不用,余九屬金,金生水,故曰水。
又如甲午、乙未共合數三十,四四十九內減之,余十五,十不用,余五屬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丙申、丁酉共合數三十六,四十九內減之,余十三,十不用,余三屬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戊戌、己亥共合數二十三,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六,十不用,余六屬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庚子、辛丑共合數三十二,四十九內減之,余十七,十不用,余七屬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壬寅、癸卯共合數二十四,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五,十不用,余五屬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甲辰、乙巳共合數二十六,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三,十不用,余三屬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丙午、丁未共合數三十,四十九內減之,余十九,十不用,余九屬金,金生水,故曰水。
如戊申、己酉共合數二十七,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二,十不用,余二屬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庚戌、辛亥共合數二十四,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五,十不用,余五屬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壬子、癸丑共合數二十八,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一,十不用,余一屬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甲寅、乙卯共合數三十四,十九內減之,余十九,十不用,余九屬金,金生水,故曰水。
如丙辰、丁巳共合數二十二,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七,十不用,余七屬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戊午、己未共合數三十一,四十九內減之,余十八,十不用,余八屬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庚申、辛酉共合數二十八,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一,十不用,余一屬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壬戌、癸亥共合數二十,四十九內減之,余二十九,十不用,余九屬金,金生水,故曰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