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例》曰︰“伏兵、大禍者,歲之五兵也。主兵革、刑殺,所理之方,忌出兵、行師及修造、犯之主有兵傷、刑戮之咎。”
黎干曰︰“寅午戌歲,伏兵在壬,大禍在癸;亥卯未歲,伏兵在庚,大禍在辛;申子辰歲,伏兵在丙,大禍在丁;巳酉丑歲,伏兵在甲,大禍在乙是也。”
曹震圭曰︰“伏兵大禍者,以三合五行相位之陽干為伏兵,陰干為大禍。伏兵災甚大,禍災輕。然木火以其來克者,金水則以其被克者,蓋金為白虎,能殺萬物,水為元武,能終萬物。故反以其所克者為忌也。”
按︰伏兵大禍夾處于三殺之間,如申子辰年三殺在己、午、未,伏兵大禍則在丙丁是也,余仿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