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士第七 第二十一条   晋文公、李离

类别:集部 作者:刘向(西汉) 书名:新序

    晋文公反国,李离为大理,过杀不辜,自系曰:“臣之罪当死。”文公令之曰:“官有上下,罚有轻重,是下吏之罪也,非子之过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下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过听杀无辜,委下畏死,非义也,臣之罪当死矣。”文公曰:“子必自以为有罪,则寡人亦有过矣。”李离曰:“君量能而授官,臣奉职而任事,臣受印绶之日,君命曰:‘必以仁义辅政,宁过于生,无失于杀。’臣受命不称,壅惠蔽恩,如臣之罪乃当死,君何过之有?且理有法,失生即生,失杀即死,君以臣为能听微决疑,故任臣以理,今离刻深,不顾仁义,信文墨,不察是非,听他辞,不精事实,掠服无罪,使百姓怨,天下闻之,必议吾君,诸侯闻之,必轻吾国。积怨于百姓,恶扬于天下,权轻于诸侯,如臣之罪,是当重死。”文公曰:“吾闻之也,直而不枉,不可与往;方而不圆,不可与长存,愿子以此听寡人也。”李离曰:“吾以所私害公法,杀无罪而生当死,二者非所以教于国也,离不敢受命。”文公曰:“子独不闻管仲之为人臣邪?身辱而君肆,行污而霸成。”李离曰:“臣无管仲之贤,而有辱污之名,无霸王之功,而有射钩之累。夫无能以临官,借污名以治人,君虽不忍加之于法,臣亦不敢污官乱治以生,臣闻命矣。”遂伏剑而死。

    【译文】

    晋文公回到晋国继承君位之后,任命李离为最高司法官员,李离因审理失误,杀了一个没罪的人,他自己拘捕自己,说:“臣下我的罪过该判死刑。”文公对他说:“官位有高低,处罚有轻重,这是你手下官吏的罪过,不是你的过失。”李离说:“我担任这个衙门的官长,没有让位给下级;我得到的薪水最高,没有分钱给下级。判案子有失误,杀了没犯死罪的人,自己怕死而把责任推给下级,是不合道理的。我的罪过该判死刑。”文公说:“您一定认为自己有罪,那么寡人也是有错误的了。”李离说:“主公您衡量一个人的能力然后授予官职,臣下接受官职然后办理政务,在下接受官印的那天,主公命令道:‘一定要本着仁义之心来辅助我管理人民,宁可把死罪错判为活罪,不可把活罪错判为死罪。’在下接受了官位而不称职,我在中间遮挡而使人民得不到主公的恩惠,像我这样的罪才该判死刑,主公有什么过错呢?况且司法衙门有其办事的规矩:对把死刑错判为徒刑的官员,就处以徒刑,对把徒刑错判为死刑的官员,就处以死刑。主公认为在下我是有能力考察模糊不清的细节、判断疑难的案子的,所以叫我主管司法事务,现在我苛刻严酷,不顾仁义;相信笔录供词,不能明察是非,听信旁证,不能弄清真相;把无罪的人屈打成招,使百姓怨恨政府。天下人听到这件事,一定会非议主公您;诸侯们听到这件事,一定会小看我们晋国。怨气在老百姓心中积累起来,恶名在天下各国传扬开去,威势在诸侯中间不断减轻,像臣下我这样的罪过,按准则判一万次死刑也够了。”文公说:“我听说过,直但不能弯的人,不能与他交往;方但不能圆的人,不能与他共图长久存在。希望您依着这个道理接受寡人的意见。”李离说:“主公您因为爱惜我而损害国法,杀死无罪的人而让该死的人活下去,这两样都不是教导国内人民的办法,李离我不能接受主公您的劝告。”文公说:“您难道没听说过管仲是如何当巨下的吗?他忍辱负重而让君上施展抱负,他做了许多不名誉的事但让君上完成霸业。”李离说:“臣下我没有管仲的才干,而有不好听的名声.没有为主公完成霸业的功劳,而有陷害主公的罪过。缺乏才能而担任官职,声名狼藉而治理百姓,主公您虽然不忍心办我的罪,臣下我也不敢在拈污官职毁坏法纪之后苟且偷生了,臣下我知道天命了。”说完就用剑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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