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見己大敗,輒擄掠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贓一百二十貫。其激變溷局有所規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每十子科作二十貫。
【纂注】見敗而擄,名為羞惡之心,實有混賴之意,必徒創而又坐贓,則計窮而奸杜矣。若激變者,出于有心躲閃,或落子亂局,或敲局亂道,是亦擄掠之漸也,故徒僅稍減之。然無心偶錯,則不必坐。
正文 擄掠類別︰子部
作者︰明•王思任 書名︰弈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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