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杂仪 誓众军令篇 第三十三

类别:子部 作者:李荃(唐) 书名:神机制敌太白阴经

    经曰:陶唐氏,以人戒於国中,欲人强其命也。有虞氏,以农教战渔猎简习,故人体之。夏后氏,誓众於军中,欲人先其虑也。殷人,誓众於军门之外,欲人先意以待事也。周人,将交白刃而誓之,以致人意也。夏赏於朝,赏善也;殷戮於市,戮不善也。周赏於朝,戮於市,兼质文心也。夫人,以心定言,以言出令,故须振雄略、出劲辞、锐铁石之心,凛风霜之气,发挥号令,申明军法。「誓众文」:

    某将军某乙告尔六军将吏士伍等。圣人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不庭。兼弱攻昧,取乱侮亡。今戎夷不庭式,干王命,皇帝授我斧钺,肃将天威,有进死之荣,无退生之辱,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军无二令,将无二言,勉尔,乃诚,以从王事,无干典刑。「军令」:

    经曰:师众,以顺为武,有死无犯为恭,故穰苴斩庄贾,魏绦戮杨干,而名闻诸侯,威震邻国。令之不行,不可以称兵。三令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申明而不如法者,将之过也。先甲三日,悬令於军门,付之军正,使执本宣於六军之众。有犯命者,命军正准令按理而後行刑,使六军知禁而不敢违也。

    一漏军事者,斩;漏泄军中阴谋及告事者,皆死。

    一背军走者,斩;在道及营临阵同。

    一不战而降敌者,斩;背顺归逆同。

    一不当日时後期者,斩;诈事会战同。阻雨雪水火不坐。

    一与敌人私交通者,斩;籍没其家言语书疏同。

    一失主将者,斩;随从则不坐。

    一失旌旗节钺者,连队斩;与敌人所取同。

    一临难不相救者,斩;为敌所急不相救者同。

    一诳惑讹言妄说阴阳卜筮者,斩;妄说鬼神灾祥,以动众者同。

    一无故惊军者,斩;呼[口斗]奔走妄言烟尘者同。

    一遗弃五兵军装者,斩;不谨固检察者同。

    一自相窃盗者,斩;不计多少。

    一将吏守职不平藏情相容者,斩;理事曲法者同。

    一以强凌弱,樗蒲忿争,酗酒喧竞,恶骂无礼,於理不顺者,斩;因公宴集醉者,不坐。

    一军中奔走军马者,斩;将军已下,并步入营乘骑者同。

    一破敌先掳掠者,斩;入敌境亦同。

    一更铺失候犯夜失号擅宿他火者,斩;恐奸得计。

    一守围不固者,斩;罪一火主吏。

    一不伏差遣及主吏役使不平者,斩;有私及强梁者同。

    一侵欺百姓奸居人子女及将妇人入营者,斩;恐伤人军中,慎子女气。

    一违将军一时一命皆斩。

    【 译文】

    经书说:陶唐氏用人驻守国内,目的在于使人服从其统治。有虞氏在传授农耕渔猎技术的同时,又教人习武练兵,因此受人爱戴。夏后氏在军中对众盟誓,是要人们先有忧患意识,殷朝人在军门外举行仪誓,是要人们做好迎战的思想准备。周人手持武器宣誓,是以此表达必胜信心。夏朝在朝廷赏功,以奖励优秀的士兵;殷朝在闹市行刑,惩办有罪的人。周朝既在朝廷赏赐有功者,又在闹市杀戳有罪者,做到了文质兼备。人言发自内心,而号令又须语言来表达,所以必须通过宣扬本军的雄图宏略,使用刚强有力的语言,以激励士兵的坚强斗志,增强凛如北风的军威,并同时发号施令申明军纪。

    某某将军某某某告诫六军将士:圣人弯竹为弓,削木为箭,用锋利的弓箭威慑敌人。兼并弱小,进攻愚味,平定战乱,接受败亡。现在戎夷不驯,不服王命。皇帝授我斧械,令我严整军威。将士只有光荣牺牲,不能贪生怕死。卖命的,可以受赏于祖庙;不卖命的,要被杀头于社坛。军无二令,将无二言。你们要忠诚、勇敢,勿犯军纪、刑法。

    经书说:教导士兵要以顺从为勇,以宁可牺牲而不犯军纪为恭。因此,攘首斩庄贾,魏绛杀杨干,反而闻名四方,威震邻邦。军令不行,就无法兴兵作战。三令五申而不能遵守,是士兵之罪;纪律明确但不能执行,则是将领之过。三日之前,把军令高悬于军门之上,然后交给军正,让军正手持军令,当众宣读。有违反命令者,由军正处置、定罪,然后行刑。要使全军知道禁令而不敢违反。

    一泄露军事机密者,斩首;泄露部队行动计划及向敌人告密者,皆处死刑。

    一叛逃者,斩首,在行军途中、军营及临战场合叛逃,同样处置。

    一不战而降敌者,斩首;背顺归逆者,同样斩首。

    一执行任务不能如期或延误时间者,斩首。谎称有事,逃避参战者,同样斩首。因雨雪、水火等情况受阻,不置罪。

    一私下与敌人往来者,斩首,没收全家财物入官。与敌人通过传话、书信往来的,同样斩首。

    一战斗中保护不力,损失主将者,斩首,损失随从则不治罪。

    一失去战旗、节械者,整个部队全杀头,与旗帜等被敌人夺去同罪。

    一面临危险情况不能互相救助者,斩首;友军面临被敌人消灭危险而不去救援者,同罪。

    一造谣惑众,妄说阴阳卜笠吉凶者,斩首;妄说鬼神、灾祥以煽动军心者,同罪。

    一无故惊扰部队者,斩首;惊叫奔跑、谎报敌情者,同罪。

    一遗弃武器、军装者,斩首;不谨慎保护、检查武器装备者,同罪。

    一自相盗窃财物者,不论多少,斩首。

    一将吏执法不公,询情包庇坏人者,斩首;处理公务时,歪曲法令者,同罪。

    一以强凌弱,赌博忿争,酗酒闹事,漫骂无礼,不讲道理者,斩首。因公事宴会多人醉酒的情况,则不论罪。一、在军营中跑马赶车者,斩首;将军以下的人都要步行入营,骑马入营者,同罪。

    一攻破敌阵先行抢掠者,同罪。

    一打更定铺误点,有违反宵禁情况和丢失夜号,擅自留宿他人者,斩首。这是为防奸细得逞。

    一防守围猎及包围不坚固者,斩首,惩办一火的主要头目。

    一不顺从差遣及主管役使不公平者,斩首。有营私逃避及强横不服者,同罪。

    一侵扰、欺负百姓,奸污居民女子及把妇人带进军营者,斩首。防止伤人。军队要慎防妇人影响军心。一、违背将军一时一令,皆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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