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雜儀 誓眾軍令篇 第三十三

類別︰子部 作者︰李荃(唐) 書名︰神機制敵太白陰經

    經曰︰陶唐氏,以人戒於國中,欲人強其命也。有虞氏,以農教戰漁獵簡習,故人體之。夏後氏,誓眾於軍中,欲人先其慮也。殷人,誓眾於軍門之外,欲人先意以待事也。周人,將交白刃而誓之,以致人意也。夏賞於朝,賞善也;殷戮於市,戮不善也。周賞於朝,戮於市,兼質文心也。夫人,以心定言,以言出令,故須振雄略、出勁辭、銳鐵石之心,凜風霜之氣,發揮號令,申明軍法。「誓眾文」︰

    某將軍某乙告爾六軍將吏士伍等。聖人弦木為弧,剡木為矢,弧矢之利,以威不庭。兼弱攻昧,取亂侮亡。今戎夷不庭式,干王命,皇帝授我斧鉞,肅將天威,有進死之榮,無退生之辱,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軍無二令,將無二言,勉爾,乃誠,以從王事,無干典刑。「軍令」︰

    經曰︰師眾,以順為武,有死無犯為恭,故穰苴斬莊賈,魏絛戮楊干,而名聞諸侯,威震鄰國。令之不行,不可以稱兵。三令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申明而不如法者,將之過也。先甲三日,懸令於軍門,付之軍正,使執本宣於六軍之眾。有犯命者,命軍正準令按理而後行刑,使六軍知禁而不敢違也。

    一漏軍事者,斬;漏泄軍中陰謀及告事者,皆死。

    一背軍走者,斬;在道及營臨陣同。

    一不戰而降敵者,斬;背順歸逆同。

    一不當日時後期者,斬;詐事會戰同。阻雨雪水火不坐。

    一與敵人私交通者,斬;籍沒其家言語書疏同。

    一失主將者,斬;隨從則不坐。

    一失旌旗節鉞者,連隊斬;與敵人所取同。

    一臨難不相救者,斬;為敵所急不相救者同。

    一誑惑訛言妄說陰陽卜筮者,斬;妄說鬼神災祥,以動眾者同。

    一無故驚軍者,斬;呼[口斗]奔走妄言煙塵者同。

    一遺棄五兵軍裝者,斬;不謹固檢察者同。

    一自相竊盜者,斬;不計多少。

    一將吏守職不平藏情相容者,斬;理事曲法者同。

    一以強凌弱,樗蒲忿爭,酗酒喧競,惡罵無禮,於理不順者,斬;因公宴集醉者,不坐。

    一軍中奔走軍馬者,斬;將軍已下,並步入營乘騎者同。

    一破敵先擄掠者,斬;入敵境亦同。

    一更鋪失候犯夜失號擅宿他火者,斬;恐奸得計。

    一守圍不固者,斬;罪一火主吏。

    一不伏差遣及主吏役使不平者,斬;有私及強梁者同。

    一侵欺百姓奸居人子女及將婦人入營者,斬;恐傷人軍中,慎子女氣。

    一違將軍一時一命皆斬。

    【 譯文】

    經書說︰陶唐氏用人駐守國內,目的在于使人服從其統治。有虞氏在傳授農耕漁獵技術的同時,又教人習武練兵,因此受人愛戴。夏後氏在軍中對眾盟誓,是要人們先有憂患意識,殷朝人在軍門外舉行儀誓,是要人們做好迎戰的思想準備。周人手持武器宣誓,是以此表達必勝信心。夏朝在朝廷賞功,以獎勵優秀的士兵;殷朝在鬧市行刑,懲辦有罪的人。周朝既在朝廷賞賜有功者,又在鬧市殺戳有罪者,做到了文質兼備。人言發自內心,而號令又須語言來表達,所以必須通過宣揚本軍的雄圖宏略,使用剛強有力的語言,以激勵士兵的堅強斗志,增強凜如北風的軍威,並同時發號施令申明軍紀。

    某某將軍某某某告誡六軍將士︰聖人彎竹為弓,削木為箭,用鋒利的弓箭威懾敵人。兼並弱小,進攻愚味,平定戰亂,接受敗亡。現在戎夷不馴,不服王命。皇帝授我斧械,令我嚴整軍威。將士只有光榮犧牲,不能貪生怕死。賣命的,可以受賞于祖廟;不賣命的,要被殺頭于社壇。軍無二令,將無二言。你們要忠誠、勇敢,勿犯軍紀、刑法。

    經書說︰教導士兵要以順從為勇,以寧可犧牲而不犯軍紀為恭。因此,攘首斬莊賈,魏絳殺楊干,反而聞名四方,威震鄰邦。軍令不行,就無法興兵作戰。三令五申而不能遵守,是士兵之罪;紀律明確但不能執行,則是將領之過。三日之前,把軍令高懸于軍門之上,然後交給軍正,讓軍正手持軍令,當眾宣讀。有違反命令者,由軍正處置、定罪,然後行刑。要使全軍知道禁令而不敢違反。

    一泄露軍事機密者,斬首;泄露部隊行動計劃及向敵人告密者,皆處死刑。

    一叛逃者,斬首,在行軍途中、軍營及臨戰場合叛逃,同樣處置。

    一不戰而降敵者,斬首;背順歸逆者,同樣斬首。

    一執行任務不能如期或延誤時間者,斬首。謊稱有事,逃避參戰者,同樣斬首。因雨雪、水火等情況受阻,不置罪。

    一私下與敵人往來者,斬首,沒收全家財物入官。與敵人通過傳話、書信往來的,同樣斬首。

    一戰斗中保護不力,損失主將者,斬首,損失隨從則不治罪。

    一失去戰旗、節械者,整個部隊全殺頭,與旗幟等被敵人奪去同罪。

    一面臨危險情況不能互相救助者,斬首;友軍面臨被敵人消滅危險而不去救援者,同罪。

    一造謠惑眾,妄說陰陽卜笠吉凶者,斬首;妄說鬼神、災祥以煽動軍心者,同罪。

    一無故驚擾部隊者,斬首;驚叫奔跑、謊報敵情者,同罪。

    一遺棄武器、軍裝者,斬首;不謹慎保護、檢查武器裝備者,同罪。

    一自相盜竊財物者,不論多少,斬首。

    一將吏執法不公,詢情包庇壞人者,斬首;處理公務時,歪曲法令者,同罪。

    一以強凌弱,賭博忿爭,酗酒鬧事,漫罵無禮,不講道理者,斬首。因公事宴會多人醉酒的情況,則不論罪。一、在軍營中跑馬趕車者,斬首;將軍以下的人都要步行入營,騎馬入營者,同罪。

    一攻破敵陣先行搶掠者,同罪。

    一打更定鋪誤點,有違反宵禁情況和丟失夜號,擅自留宿他人者,斬首。這是為防奸細得逞。

    一防守圍獵及包圍不堅固者,斬首,懲辦一火的主要頭目。

    一不順從差遣及主管役使不公平者,斬首。有營私逃避及強橫不服者,同罪。

    一侵擾、欺負百姓,奸污居民女子及把婦人帶進軍營者,斬首。防止傷人。軍隊要慎防婦人影響軍心。一、違背將軍一時一令,皆斬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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