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壬子六月,夜大雷雨,獻縣城西有村民為雷擊。縣令明公晟往驗,飭棺斂矣。越半月余,忽拘一人訊之曰︰爾買火藥何為?曰︰以取鳥。詰曰︰以銃擊雀,少不過數錢,多至兩許,足一日用矣。爾買二三十斤何也?曰︰備多日之用。又詰曰︰爾買藥未滿一月,計所用不過一二斤,其余今貯何處?其人詞窮,刑鞫之,果得因奸謀殺狀,與婦並伏法。或問何以知為此人?曰︰火藥非數十斤不能偽為雷,合藥必以硫磺。今方盛夏,非年節放爆竹時,買硫磺者可數,吾陰使人至市察買硫磺者誰多,皆曰某匠。又陰察某匠賣藥于何人,皆曰某人,是以知之。又問何以知雷為偽作。曰︰雷擊人,自上而下,不裂地。其或毀屋,亦自上而下。今苫草、屋梁皆飛起,土炕之面亦揭去,知火從下起矣。又此地去城五六里,雷電相同,是夜雷電雖迅烈,然皆盤繞雲中,無下擊之狀,是以知之。爾時其婦先歸寧,難以研問,故必先得是人,而後婦可鞫。此令可謂明察矣。
【譯文】
雍正十年六月的一個夜里下大雷雨,獻縣城西有一個村民被雷打死。縣令明晟去查看了現場,命令把尸體裝入棺材埋掉。半個多月後,縣令忽然抓來一個人,問︰“你買火藥是何用意?”這人說︰“打鳥。”縣令反駁道︰“用槍打鳥,火藥少不過用幾錢,至多也不過一兩就能用一天,你買二三十斤干什麼?”這人說︰“準備用許多天。”縣令說︰“你買藥不到一月,算算用過的不過一二斤,其余的都放在哪里?”這人答不上來了。經過審問,果然得到因奸謀殺的情狀,于是和姘婦一起伏法。有人問︰“怎麼知道凶手是他?”縣令說︰“火藥非幾十斤不能裝配成雷管。配藥必用硫璜。如今正是盛夏,不是年末放爆竹之時,沒幾個人買硫磺。我暗中派人到市場,查問誰買得最多,回答說是某匠人。又暗查某匠人把藥賣給了什麼人,都說是某人,這個人就是他。”又問︰“怎麼知道雷打是假?”縣令說︰“雷擊人,從上而下,不炸裂地面。或者有毀壞房屋的,也從上而下。現在茅草頂屋梁都飛了起來,土炕的炕面也揭了去,知道火是從下面起來的。另外,這兒離城五六里,雷電應該一樣,那天夜里雷電雖然很厲害,但都在雲層中盤繞,沒有下擊,因此知道是偽造了現場。那時,死者的妻子已先回娘家難以審問。所以一定要先捉到這個人,然後才能審訊那女人。”這個縣令可謂明察秋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