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王篇

類別︰子部 作者︰(清)王夫之 書名︰張子正蒙注

    此篇略釋《三禮》之義,皆禮之大者,先王所以順天之秩敘而精其義者也。張子之學以立禮為本,而言禮則辨其大而遺其細。蓋大經有一定之理,而恭敬、撙節、退讓之宜,則存乎人之隨時以處中,而不在乎度數之察也。

    “禮不王不”,則知諸侯歲闕一祭為不明矣。

    謂夏、商春夏,即于夏季時享行大,諸侯不,則夏不祭。

    至周以祠為春,以為夏,宗廟歲六享,則二享四祭為六矣。

    二享︰、;四祭︰祠、、嘗、�A。

    諸侯不,其四享與!

    四時之祭闕其一,合而四。周制,諸侯各以其方助祭天子,故其時不行宗廟之祭。

    夏、商諸侯,夏特一,《王制》謂“則不,則不嘗”,假其名以見時祀之數爾;作《記》者不知文之害意,過矣。

    《王制》蓋謂諸侯祠則不,則不嘗,亦言闕一祭爾。假夏、商時享之名謂為,于文未審,恐讀者不察,且疑諸侯之亦,害于禮矣。夏、商諸侯,夏時天子大之時而祭,非也。作《記》者,漢文帝博士。

    于夏、周當是“商”字之訛為春夏,嘗于夏、商為秋冬,作《記》者交舉,以二氣對互而言爾。言以該,言嘗以該�A,《禮記》專言嘗者,以陰陽二氣之變,故于夏秋之交相對而言,略春冬而舉夏秋,要以夏、商之禮為名;若周,則在時享之外。

    享嘗雲者,享為追享朝享,亦其一爾。

    所自出之帝遠矣,故雲追享。朝享者,諸侯覲王亦有享禮,以下奉上之通詞,故亦可雲享。

    嘗以配享,亦對舉秋冬而言也。夏、商以為時祭,知追事之必在夏也。

    謂夏、商因夏之時祭而行大,故以與嘗對舉,嘗言秋冬,享言春夏。

    然則夏、商天子,歲乃五享,

    謂五祭。

    列四祭,並而五也。

    以不王不,為大享,故知夏之外不更別行時祭。

    周改為,

    則天子享六,給二祭,于四祭外別舉之。

    諸侯不,而不。

    又歲闕一祭,則亦四而已矣。《王制》所謂天子、、嘗、�A,既以為時祭,則可同時而舉。自注︰以物薄,而嘗從舊

    雲者,據夏、商而言;、嘗、�A,謂隨三時可並行祭。

    諸侯,自注︰如天子一一,言于夏之時正為一祭,

    不也。

    特一而已。

    隨秋冬行之。

    然則不王不,又著見于此矣。

    大不得言言;諸侯之言,非也,孟夏時享之名也。

    又雲嘗�A,則嘗蒸且無疑矣。

    秋嘗冬�A,可于一時並行,祭實止一也。

    若周制亦當闕一時之祭,則當雲諸侯祠則不,則不嘗。

    以夏、商之禮言,故雲。若以周制言之,則當雲祠,不當雲;作《記》者雜用三代之文,故害于意。反復釋此,所以申明不王不之大義。

    庶子不祭祖,自注︰不止言王考而已

    大夫三廟而上,皆有祖廟祀始受命者。

    明其宗也;自注︰明宗子當祭也

    庶子即為大夫,不得專立祖廟,後世乃可祖之;若宗子,則雖不為大夫,亦必祭祖。

    不祭禰,自注︰以父為親之極甚者,故又發此文

    上庶子對繼祖之宗子而言,此庶子兼對繼禰之宗子而言。苟為庶子,則禰且不祭,況祖乎!明其宗也。

    唯繼禰之宗子乃得祭禰;庶子貴,以其牲就宗子而行事。

    庶子不為長子斬,不繼祖與禰故也。自注︰此以服言,不以祭言,故又發此義

    凡庶子皆不繼祖,即有繼禰者,亦不為其長子斬,況繼禰者雖嫡長,但繼己而已,非祖禰之繼,義不得伸。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注︰“不祭殤者,父之庶”,注,鄭氏注也。不繼禰之庶子,不繼己之殤。

    蓋以殤未足語世數,特以己不祭禰,故不祭之。

    此釋鄭注,言殤非父之孫,不足列世數。己既非繼禰之宗,則殤卑賤不得祭。

    “不祭無後者,祖之庶也”,

    二句,鄭氏注文。于祖為庶孫,雖于禰為子,可以祭殤,而不可以祭諸父昆弟之無後者。

    雖無後,以其成人備世數,當祖以祭之,己不祭祖,故不得而祭之也。

    釋鄭注,言己不敢入祖廟而祭,則共其祭物而宗子主焉,己不祭也。

    “祖庶之殤則自祭之也”,

    二句鄭氏注文。己為祖庶,于禰為適,則可祭己之適殤。

    言庶孫則得祭其子之殤者,以己為其祖矣,無所之也。

    釋鄭注,言庶子,祖之庶也。己之殤,己之長殤,己為其祖者,己可祭禰為殤之祖矣。無所,言不須于己之祖廟。

    “凡所祭殤者唯子”,鄭氏注文。此子,謂殤。

    此據《禮》天子下祭殤五,皆子孫之類。故知凡殤非不得特祭,惟從祖食。

    釋鄭注,言必有承祖世爵之貴乃特祭之,其他則難世數,必食乃祭。

    “無後者,謂諸父昆弟”,

    鄭氏注文。

    殤與無後者如祖廟在小宗之家,祭之如在大宗。自注︰見《曾子問》注

    此引伸鄭注而言。祖廟在小宗之家,謂大夫更立祖廟別為一宗者。如在大宗,即于小宗家之廟,不必合于大宗,從祖而已。

    殷而上七廟,自祖考而下五,並遠廟為祧者二,

    據《王制》而言。

    無不遷之太祖廟。至周有不毀之祖,

    謂後稷。

    則三昭三穆,四為親廟,二為文、武二世室,並始祖而七。

    謂周之親廟止于四世,五世則祧。

    諸侯無二祧,

    謂世室。

    故五。

    四親廟,與始封之君而五。

    大夫無不遷之祖,則一昭一穆,

    父與王父。

    與祖考而三,

    祖考,謂曾祖。大夫不世官,祀之三世而止。

    故以祖考通謂為太祖。

    名為太祖,實祖考也;以西向之尊,故稱太祖。

    若,則請于其君,並高祖干之。自注︰干之,不當而特之也

    並,合也;干,求也。大夫不得合祭,貴大夫請于君而得行合食之禮。

    孔注“王制謂周制”,亦粗及之而不詳爾。

    孔注,孔穎達疏。《王制》所雲,非周制也。天子諸侯親廟各四,所謂五世而斬也。然二昭二穆必于四世,胡氏謂父死子繼,兄終弟及,皆為一世,則有兄弟踵立,如齊桓公四子皆為君,則不得祀其祖;且兄弟為昭穆而昭穆亂,其說非也。人君無子,則早立繼嗣,必以其昭穆,其未立者,非如漢之沖、質,君道未成,則自私而輕宗廟,當以無後食之例于祖廟,而不入世數。可知雖天子諸侯無後,亦不得特立廟也。

    “鋪筵設同幾”,疑左右幾一雲。

    享祖考以妣合食則設同幾。言同者,以別于左右各一幾也。疑者,釋其疑之謂。

    交鬼神異于人,故夫婦而同幾。

    人道則夫婦有別,交祖考者以神道,神則陰陽合德而資生,孝子慈孫以其精意感神于漠,即己之志氣而神在焉。己為考妣合一之身,不得有陰陽男女之異,鬼神無嫌,不必別也。

    求之或于室,或于也。

    于室者,正祭;于,繹祭也。一神而求之多方,神無定在也。夫婦同幾而不嫌于同,一神兩求而不嫌于異,知分合聚散之理,然後知禮之精義而入神。

    祭社稷五祀百神者,以百神之功報天之德爾。

    百神,皆天之神所分著者也,隨所著而報之。天德無方體,唯天子饗帝然。抑分而使人各效其報,以不忘資始之德。

    故以天事鬼神,事之至也,理之盡也。

    事鬼神而歸本于天,乃窮理以盡人事之至。淫祀者以鬼事鬼,不當于禮,其黷甚矣。

    “天子因生以賜姓,諸侯以字為謚”當是“氏”字之訛,蓋以尊統上、卑統下之義。

    天子賜諸侯之姓,推原其所自生,故魯、衛同于姬,齊、紀同于姜,本所自出之帝,統于一尊,所以尊諸侯而上之。諸侯賜大夫之氏,因王父之字為氏,不得上統于始祖,分族命氏,以明其所自出之卑。君臣之分,于斯著矣。

    “天子因生以賜姓”,難以命于下之人,亦尊統上之道也。

    下之人,同姓之大夫也。天子命其大夫之氏,亦必分而各使為氏,與侯國同。天子之大夫視侯,然唯諸侯則因生賜姓,而大夫否,尊統于上不得及下也。子男雖卑,君道也;天子之大夫雖貴,臣道也。

    此章舊分為二,今合之。

    據《玉藻》,疑天子听朔于明堂,諸侯則于太廟,就藏朔之處告祖而行。

    听朔,頒朔也。諸侯奉朔藏于太廟,每月告祖而行。胡氏曰︰“月,王月也。王者贊天敷治,自己制之,諸侯不敢自專,待命于尊親。”

    受命祖廟,作龜禰宮,次序之宜。

    此師行之禮,受命宜于尊者,卜吉宜于親者。

    公之士及大夫之眾臣為“眾臣”,公之卿大夫、卿大夫之室老及家邑之士為“貴臣”。

    公之士,公之眾有司也;大夫之眾臣仕于大夫為群有司,非室老,又非宰邑者也。卿、大夫,公之貴臣;室老、邑宰,大夫之貴臣。

    上言“公士”,所以別士于公者也;

    此釋喪禮之文。別士于公,與士于家者也。士于家,更不在公室眾臣之列,愈賤而服愈降。

    下言“室老士”,所以別士于家者也。

    別士于家者,于公之士也,公之士不為大夫服。

    眾臣杖不以杖即位,疑義與庶子同。

    分卑則不得伸其哀。

    “士”,疑諸侯薦于天子之士及王朝爵命之通名。

    諸侯所薦,仕于天子而受三命為士者,與諸侯之士有功而王命之者,皆曰士。士,對庶士之稱。

    蓋三命方受位天子之朝,于王朝有班位。

    一命再命受職受服者,疑官長自闢除,未有位于王朝,故謂之“官師”而已。

    官長,六官之長,諸侯自命者亦如之。

    “小事則專達”,蓋得自達于其君,不俟聞于長者,禮所謂“達官”者也。

    引《周禮》以證《禮記》達官之義。

    所謂“達官之長”者,得自達之長也;

    官皆統于六官為之長,而達官又各有長,如今制欽天監行人司遙屬禮部,而監正司正又為之長。

    所謂“官師”者,次其長者也。然則達官之長必三命而上者,官師則中士而再命者,庶士則一命為可知。

    《周禮》“小事則專達”,天子之官也。諸侯亦有達官之長,故以《周禮》推之,知其亦有專達之官,而有長有貳,長上士,貳則中、下士,故達官之長,于諸侯為貴臣。

    “賜官”,使臣其屬也。自注︰若卿大夫以室老士為貴臣,未賜官則不得臣其士也

    明非但諸侯得有其臣,卿大夫既賜官,亦得臣其室老士。

    祖廟未毀,教于公宮。

    女子許嫁,教之三月。

    則知諸侯于有服族人亦引而親之,如家人焉。

    女子既然,則男子可知。諸侯絕期,而雲有服者,以士禮推之,五世內服屬也。

    “下而飲”者,不勝者自下堂而受飲也。其爭也,爭為謙讓而已。

    自安于不能,讓道也。

    君子之射,以中為勝,不必以貫革為勝。侯以布,鵠以革,其不貫革而墜于地者,中鵠為可知矣。

    鵠,棲皮于布,侯之中也。布易貫,革難貫,至革而墜,中可知矣。

    此“為力不同科”之一也。

    有力則貫,無力則否,先王因材取人而不求備,于《射禮》見其一。

    “知死而不知生,傷而不吊。”

    傷,哭也。

    畏、厭、溺可傷尤甚,故特致哀死者,

    畏,兵死;厭,木石厭死;溺,沒水死。

    不吊生者以異之。

    雖知生亦不吊,蓋哀致于死者,則不暇及于生者。而致其親之死于畏、厭、溺,則不孝慈矣,雖與相知,絕之可也。為君父戰而死者,非畏也,不在不吊之科。

    且“如何不淑”之詞,無所施焉。

    有故而死,無容問之。此舊注文,申釋之以明情與文之必稱。

    “博依善依”,永而歌樂之也;

    習其音調也。

    “雜服”,雜習于制數服近之文也。

    近,猶習也。音調文儀,非禮樂之至,然器由道設,舍器而無以見道。

    《春秋》大要,天子之事也。

    大要,謂褒貶寓刑賞之權。

    故曰︰“知我者其唯《春秋》乎,罪我者其唯《春秋》乎!”

    胡氏之說備矣。

    “苗而不秀者”與下“不足畏也”為一說。

    一說,猶言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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