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戴冑為大理少卿,時長孫無忌被召,不解佩刀入東上閣,右僕射封德彝論監門校尉不覺察,罪死。無忌當贖。冑曰︰校尉與無忌罪均。臣子于君父,不得稱誤。御湯藥飲食舟船誤,不如法,皆死。陛下 無忌功,原之可也。若罰無忌,殺校尉,不可謂刑。帝 曰︰法為天下公,朕安得阿親戚。詔復議。德彝固執,冑駁之曰︰校尉 無忌以致罪,法當從輕。若皆過誤,不當獨死。由是無忌與校尉皆免死。
謹按大明律雲︰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亦準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注雲︰謂因人連累皆依罪人全免減等收贖。今觀唐戴冑所爭長孫無忌事,則我朝律文已備載之矣。嗚呼,至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