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存中內翰雲︰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兄弟數口,州司以為不道, 坐妻子刑。曹駁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 ,況于謀殺,不當復坐其妻。(存中宋人,不書世代,後同)
謹按大明律雲︰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者凌遲處死,妻子流二千里,入十惡不道之條。今觀所載,壽州人殺妻之父母兄弟數口,刑曹駁以義 ,不當 坐其妻。竊詳本犯身為不道,殺妻父母兄弟,與其妻實已義 。法難 坐。然律無明文,所司遇此,亦當比擬奏請。
正文 曹駁坐妻類別︰子部
作者︰(宋)桂萬榮 書名︰棠陰比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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