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宗元守辜

類別︰子部 作者︰(宋)桂萬榮 書名︰棠陰比事

    待制馬宗元少時,父麟毆人被系,守辜而傷者死,將抵法。宗元推所毆。時在限外四刻,因訴于郡,得原父死。鄭克雲︰按辜限計日,而日以百刻計之,死在限外,則不坐毆殺之罪,而坐毆傷之罪。雖止四刻,亦在限外。

    謹按大明律雲︰凡保辜者責令犯人醫治,辜限內皆須因傷死者,以毆殺人論。其在辜限外死者,各從本毆傷法,若折傷以上辜內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辜限滿日不平復者,各依律全科。又依唐律雲︰保辜限內死者,依殺人論,限外死者依本毆傷法。又按元史刑法志雲︰保辜限內死者依殺人論,限外死者杖一百七。蓋元時未嘗定律,及聖朝未定律之先,皆以唐律比擬。故我朝律文多宗唐律,而此條亦本之也。訥曩在南京會審刑部,罪囚有毆人辜限外死者,訥 曰︰當依本毆傷法。或曰︰律雲,辜限滿不平復者全科,此當死。訥曰︰所雲限滿不平復全科者,因上文折傷以上限內平復減二等立文,蓋謂辜內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限滿不平復者則全科折傷之罪,若 日辜限外死者全科死罪,則律又何不雲傷不平復而死者絞,乃虛立此辜限乎?後此囚會赦得免。然或人終不以愚言為然也。近讀宗元守辜事有感,因備載之。讀者詳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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