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案二王祖母,皆受命先朝,為二國太妃,可謂受命乎天子,為始封之母矣。《喪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傳》曰︰「貴父命也。」鄭注雲︰「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父卒則皆得申。」此大夫命其妾子,以為母所慈,猶曰貴父命,為之三年,況天子命其子為列國王,命其所生母為國太妃,反自同公子為母練冠之與大功乎?輕重顛倒,不可之甚者也。《傳》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則當服其親服。若魯、衛列國,相為服期,判無疑矣。何以明之?《喪服》「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國君者」,《傳》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然則兄弟一體。位列諸侯,自以尊同得相為服,不可還準公子,遠厭天王。故降有四品,君、夫人(《北史》作「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名例不同,何可亂也。《禮》大夫之妾子,以父命慈己,申其三年。太妃既受命先帝,光昭一國,二王胙土茅社,顯錫大邦,舍尊同之高據,附不禰之公子,雖許、蔡失位,亦不是過。《服問》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公子雖厭,妻尚獲申,況廣陵、北海,論封則封君之子,語妃則命妃之孫。承妃纂重,遠別先皇,更以先後之正統,厭其所生之祖嫡,方之皇姑,不以遙乎?今既許其申服,而復限之以期,比之慈母,不亦爽歟!《經》曰「為君之祖父母、父母、妻、長子」,《傳》曰︰「何以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今祖乃獻文皇帝,諸侯不得祖之,母為太妃,蓋二王三年之證。議者近背正經,以附非類,差之毫毛,所失或遠。且天子尊則配天,莫非臣妾,何為命之為國母,而不听子服其親乎?《記》曰︰「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又曰︰不為君母之黨服,則為其母之黨服。今所從既亡,不以親服服其所生,則屬從之服,于何所施?若以諸王入為公卿,便同大夫者,則當今之議,皆不須以國為言也。今之諸王,自同列國,雖不之國,別置臣寮,玉食一方,得不以諸侯言之。敢據《周禮》,輒同三年。(《魏書•張普惠傳》。廣陵恭、北海王顥疑為所生祖母服期與三年,博土執意不同,詔群寮會議。普惠議。又見《北史》四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