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韓非子•定法第四十三

類別︰子部 作者︰韓非子 書名︰韓非子

    【原文】問者曰︰“申不害、公孫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國?”應之曰︰“是不可程1也。人不食,十日則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謂之衣食孰急于人,則是不可一無也,皆養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2也。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一無,皆帝主之具也。”

    【注釋】1.程︰《商君書•戰法》︰“兵起而程敵。”《禮記•儒行》︰“引重鼎,不程其力。”《漢書•東方朔傳》︰“武帝既招英俊,程其器能,用之如不及。”這里用為衡量之意。

    2.師︰《易•豫•辭》︰“豫,利建侯,行師。”《書•皋陶謨》︰“百僚師師。”孔傳︰“師師,相師法。”《詩•周南•葛覃》︰“言告師氏,言告言歸。”《詩•小雅•采芑》︰“其車三千,師干之試。”《詩•小雅•黍苗》︰“我徒我御,我師我旅。”《詩•大雅•大明》︰“駟彭彭,維師尚父。”《老子•二十七章》︰“故善人者,不善人之師。”《論語•為政》︰“溫故而知新,可以為師矣。”《論語•述而》︰“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師焉︰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孟子•滕文公上》︰“文王,我師也,周公豈欺我哉!”《戰國策•趙策一》︰“前事不忘,後事之師。”《荀子•正論》︰“故凡言議期命,是非以聖王為師。”《史記•秦始皇本紀》︰“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法言•學行》︰“師者,人之模範也。”《玉篇•幣部》︰“師,範也。”這里用為效法、學習之意。

    【譯文】發問的人說︰“申不害、公孫鞅,這兩家的學說哪個是國家最急需的?”回答說︰“這是不可以衡量比較的。人不吃東西,十天就餓死了;大寒冷到極點,不穿衣也會凍死。要說穿衣吃飯哪樣對人更急需,那麼應當是缺一不可的,它們都是維持生命必須具備的。如今申不害主張術治而公孫鞅主張法治。所謂的術治,就是根據各人的能力來授予官職,根據官名來責求實際功效,掌握住生殺大權,考核各級官吏的才能的辦法。這是君主所掌握的。所謂的法治,就是法令明確記錄在官府中,刑罰制度一定要貫徹到民眾心里,獎賞一定要有而且要按照法令,而懲罰要使用在歪曲法令者身上的一套制度。這是我效法和學習的。君主不掌握術治就會在上面被蒙蔽,臣子沒有法治那麼就會在下面出亂子,這不可或缺,都是帝王所應該具備的。”

    【說明】定法,就是確定法度。這是韓非修正申不害、公孫鞅的術治、法治學說從而確定自己法治原則的專論,是我們了解韓非法治思想淵源的重要篇章。本節討論了申不害、公孫鞅二人的術治和法治思想,闡明了術治和法治的基本內容。

    【原文】問者曰︰“徒術而無法,徒法而無術,其不可何哉?”對曰︰“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後相勃,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故托萬乘之勁韓,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雖用術于上,法不勤飾于官之患也。

    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奸,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敗也,而張儀以秦殉韓、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韓、魏而東攻齊,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應侯攻韓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來,諸用秦者,皆應、穰之類也。

    故戰勝,則大臣尊;益地,則私封立︰主無術以知奸也。商君雖十飾其法,人臣反用其資。故乘強秦之資數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飾于官,主無術于上之患也。”

    【譯文】發問的人說︰“只有術治而沒有法治,只有法治而沒有術治,為什麼不可以治理國家呢?”回答說︰“申不害,是韓昭侯的輔佐大臣。韓國,是晉國分出來的一個國家。晉國原有的法律還沒有完全廢除,而韓國的新法律又產生了;前代君主的政令還沒有收回,而後代君主的政令又下達了。申不害不去統一那舊法和新法,也不去統一新舊政令,那麼奸邪之事就多了。所以人們看到利益存在于原有的法律和從前的政令中就按原來的辦,看到利益存在于新法律和新政令中就按現在的辦,如果利益在舊法與新法中相互對立,前後違背,那麼申不害雖然以十倍的努力讓韓昭侯運用術治,而奸臣們仍然有辦法用言辭來進行詭辯。所以韓國的君主依靠了有萬乘兵車的強大韓國,經過七十年還沒有成為霸主,雖然是在上面運用了術治,但這是沒有用法治對官吏進行整頓所造成的禍患。

    公孫鞅治理秦國,設立了告發奸邪株連定罪的制度而求得犯法的真實情況,將株連什伍的人定同樣的罪,獎賞豐厚而且信守承諾,刑罰很重而且一定執行。因此他治理下的民眾努力勞作而不休息,追擊敵人很危險而不退卻,所以他的國家富裕而且兵力強盛;然而他沒有運用術治來識別奸邪,那就只能把富強資助給臣下了。等到秦孝公、商鞅死後,秦惠王即位,秦國的法治還沒有完全敗壞,而張儀已經把秦國的力量犧牲在對韓國、魏國敵對上了。秦惠王死後,秦武王即位,甘茂就把秦國的力量犧牲在進軍周國的戰爭上了。秦武王死後,秦昭襄王即位,穰侯魏冉越過韓國、魏國向東去攻打齊國,經過五年而秦國沒有增加一尺土地,但他自己卻擴大了他的陶邑的封地。應侯範雎攻打韓國八年,也成就了他那汝水南面的封地。從此以後,凡是在秦國執政的人,都是魏冉、範雎之類的人了。

    所以打仗贏了,那麼大臣就尊貴;擴充了土地,那麼臣子的封地也就建立起來了;這是因為君主沒有運用術治知道奸邪啊。商鞅雖然以十倍的努力施行法治,臣子們卻反過來利用他提供的資本為自己謀得利益。所以秦國的君主依靠強大的秦國幾十年還沒有達到稱帝稱王的地步,這是因為法治沒有用來整頓官吏,君主沒有在上面運用術治的禍患。”

    【說明】本節討論了單獨運用術治,或單獨運用法治的不同情形,說明單獨使用一種方法都是不可能的。術治和法治必須要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治理國家。

    【原文】問者曰︰“主用申子之術,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對曰︰“申子未盡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雖知弗言’。治不逾官,謂之守職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謂過也。人主以一國目視,故視莫明焉;以一國耳听,故听莫聰焉。今知而弗言,則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

    “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術,皆未盡善也。”

    【譯文】發問的人說︰“讓君主運用申不害的術治,而讓官吏實行商鞅的法治,這樣可以嗎?”回答說︰“申先生關于法治是很不周到的。申先生說︰‘辦事不要超越官職,雖然知道也不要說出來。’辦事不超越官職,就稱之為謹守職責是可以的;知道了而不要說出來,也不能稱之為過錯。君主一個人看全國,所以看得不是很明白;一個人听全國,所以听得不是很清楚。如今知道了也不說出來,那麼君主還能憑借什麼去了解情況呢?商鞅的法令說︰‘砍掉一個敵人的頭爵位就升一級,想當官的人就封個收入有五十石的官職;砍掉兩個敵人的頭爵位就升兩級,想當官的人就封個收入有一百石的官職。’官職爵位的升遷和砍掉敵人的頭的數量是相稱的。如今如果有法令說︰‘砍掉敵人的頭就讓他當醫生、工匠。’那麼房屋蓋不成而疾病也治不好。那工匠靠的是手巧,而醫生靠的是配藥,而以砍掉敵人的頭來任命,那麼就與才能不相適應了。

    “如今治理官吏的,是智慧才能;如今砍掉敵人腦袋的,是勇敢和力氣。用勇敢和力氣而立功的人來擔任需要智慧和才能來治理的官員,就是讓砍掉敵人腦袋而立功的人來做醫生、工匠。所以說︰這兩位先生對于法治和術治,都還沒有完善。“

    【說明】本節進一步探討了申不害的術治和商鞅的法治,申不害的術治中有一條“治不逾官,雖知弗言”,韓非認為這是很錯誤的,如果人人都不說出自己知道的、懂得的,那麼靠統治者一個人行嗎?統治者也就是一對眼楮,一雙耳朵,能看到能听到所有的事嗎?所以統治者的術治應該是讓官吏們知道什麼都說出來,懂得什麼也都說出來。那麼統治者才能集思廣益,作出正確判斷。而商鞅的法治中有一條“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這也是非常錯誤的,那打仗,憑的是勇敢和力氣,而當官,則靠的是智慧與才能,憑著勇敢和力氣能當官嗎?靠著智慧與才能能打仗嗎?打仗與當官,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可商鞅把它作為法治的主要內容,可見商鞅的法治還是很欠缺的。所以韓非認為他們兩人都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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