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 改重受財律詔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全陳文

    (太建十一年五月甲寅)

    舊律以枉法受財,為坐雖重,直法容賄,其制甚輕,豈不長彼貪殘,生其舞弄?事涉貨財,寧不尤切。今可改不枉法受財者,科同正盜。(《陳書•宣帝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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