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魏二十六 ◇ 復肉刑議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全三國文

    臣父紀以為,漢除肉刑而增加笞,本興仁惻而死者更眾,所謂名輕而實重者也。名輕則易犯,實重則傷民。《書》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易》著劓、刖、滅趾之法,所以輔政助教,懲惡息殺也。且殺人償死,合于古制;至于傷人,或殘毀其體而裁翦毛發,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蠶室,盜者刖其足,則永無淫放穿窬之奸矣。夫三千之屬,雖示可悉復,若斯數者,時之所患,宜先施用。漢律所殺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餘逮死者,可以刑殺。如此,則所刑之與所生足以相貿矣。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殺之刑,是重人支體而輕人軀命也。(《魏志•陳群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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