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郡丁封翁名(嵩)者,兄弟三人,(岱)居長,次翁,次(岳)。岱治家,翁外經營,岳在家讀書,兄弟和好無間言。岱生四子,岳生五子,翁只一子,甫四齡。岱一日謂兩弟曰︰“食指漸繁,盍析產為三,各覓生計乎?”翁曰︰“吾家九世未分。為世所稱,我輩不能勉法前人,已為可愧。今兄四佷、弟五佷,我惟一子,不忍諸佷嗇而我獨豐。若必分產,請析為十。”兄從之。翁貿易湖廣,有索回外欠千金,岱與岳所未知,翁如數出之。回家適大病,口不能言,但指銀與諸佷手作十字而逝。兄不忍利其有,盡歸翁婦。是夕,婦夢翁曰︰“速出前銀。”婦如言,仍析為十,分之丁系白屋。未幾,翁之子弱冠即成進士,嗣科第不絕,今為榕城世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