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用致夫人

類別︰子部 作者︰清•方浚師 書名︰蕉軒隨錄

    《禮》不王不 ,成王賜魯以天子禮樂于周公之廟而 文王,故周公之廟亦稱太廟。《僖八年》︰“ 于太廟,用致夫人。”杜注︰“致者,致新死之主于廟,而列之昭穆。夫人淫而與殺,不薨于寢,禮不應致。僖公遲歷三 行之,嫌異常,故書。”據此,《左氏》謂 而致哀姜,毫無疑義。黃東發亦雲︰“先師謂哀姜之惡,僖公不敢致其主于廟,遲之八年,大舉 祭,因而致焉。《公羊》以為僖公娶楚女為嫡,齊女為媵,齊大先至,脅公立為夫人。不知十一年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谷,僖娶于齊審矣。毛西河謂其不知何據,安得借大 時雜行其禮?亦有斷制。《梁》謂是立妾母成風為夫人。夫妾子為君,其母自應為夫人,母以子貴,何必再立(毛西河亦本杜氏《釋例》)?宋蕭楚《春秋辨疑》斷為《梁》能得其實,蓋本胡氏、孫氏、張氏、崔氏祖董、劉之說。而孫莘老謂︰‘《春秋》之法,祭祀失禮者,書其祭名。書曰“ 于太廟”,非所宜 而 也。聖人以不宜用、不宜致之辭,加之夫人之上,則夫人不足道也。《春秋》沒去其姓氏,但書夫人,以謂凡夫人者皆不可也。’直欲刪去《三傳》,自為立論,頗為武斷。”浚師按︰前此“夫人氏之喪歸自齊”,不書姓氏,此之“用致夫人”,不書姓氏,亦同一例耳(杜氏雲有闕文,不必從)。則哀姜之死也,書葬、書夫人、書小君,歷歷可驗。今之 祭,而致稱夫人,亦猶稱夫人氏也。或曰︰“子不信《梁》是已,《成九年》︰‘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注︰‘女嫁三月,又使丈夫隨加聘問,謂之致女。’《公羊》以為公娶齊女,立為夫人,則書致夫人’,非與書‘致女’同乎?”曰︰不然。“致女”者,送詣也。焉有僖公 廟而齊人送女之理?程子有言︰“看《春秋》若經不通,則求之傳,傳不通,則求之經。”余之信傳,正以信經也。信《左氏》則不必疑杜注矣。惜抱老人以夫人非哀姜,且雲︰“哀姜之亡久矣。《春秋》于君之妻生曰夫人,死則稱謚與姓。”不知“夫人氏之喪歸”,亦何嘗稱姓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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