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公主 【嗣封新建伯】

類別︰子部 作者︰明•沈德符 書名︰萬歷野獲編

    新建伯王瑞樓(承勛),文成先生冢孫也。

    為故大司馬吳環洲(兌)婿,婚媾多年,無所出,乃納杭人沙相之女為妾。相故椽吏,以宛平典史罷斥,因留京師,市井梟黠也。居久之,沙已孕,嫡不能容,至遣歸家。相乃上疏,謂吳氏會親以誥券相授,自言身系石女,不知人道,許代為正室,且已生子,當襲爵為言。承勛力辨,謂沙實妾,且子產于沙氏,非真其遺體。上下兩疏勘議,竟離其妾,而遠其子于沙氏。又十許年而新建為漕帥,則吳夫人歿矣,追念沙氏不置,復招致淮陰署中,寵待有加。所生兒已長,亦遂留于舍。沙復與惡少通體,憎其子礙眼,以藥鴆之,人始曉然非王氏種,實沙相京師所抱假子矣。既鴆子不遂,又鴆厥夫,其跡彰露。新建無計,謀之李中丞,中丞謬語之曰︰“公為勛貴重臣,非他官比,宜聞之朝。”或謂中丞知新建橐中,富有珍異及古玩不貲,借以挾之。必飽所欲,新建疏上,得旨,果即命淮上撫按會問,則事在中丞掌握間矣,其間暖昧不能盡知。初發郡邑共獻,不能決。乃以淮徐道臣鞫之,比拷訊,具如承勛所奏,乃擬沙極刑,轉詳中丞,至黃河中流,忽自沈洪波,不及正刑。撫按遂具獄上之朝,事得粗結。然聞沙氏故在人間,至今未死。其所斥假子,復有子,且將來爭茅土。蓋新建年將稀齡,尚水有血胤也。

    當讞此案時,苕上卜養庵(汝梁)為淮徐道,為余詳言始末。

    沙氏色寢,且已衰,獨辨有口。卜叱問之曰︰“人間弒夫雖惡極,然理亦有之。汝何忍自戕其兒?”沙曰︰“爺爺錯了,從來自肉自痛,那有此理?”滿口俱杭州鄉談,令人撫掌不能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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