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八年八月乙酉,以修太廟成,命參知政事歐陽修告七室。初,廟室前楹狹隘,每 陳序,昭穆南北不對,左右祭器填委。嘉 親 ,築土階,張幄 ,乃可行禮。至是宗正丞趙觀因修廟室,增廣檐陛,如親 時。詔從其請。凡增廣二丈七尺。丙戌,太廟神主復歸于七室。初,太常禮院奏當以太祖、太宗為一世,神主 廟,則增一室。詔兩制及待制以上與禮官議。觀文殿學士孫 等議︰“謹按《禮》曰︰‘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書》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七世與昭穆雲者,據父子而言也。若兄弟則昭穆同,不得以世數數之矣。商之祖丁之子曰陽甲,曰盤庚,曰小辛,曰小乙,四人皆有天下。而商之廟有始祖,有太祖、太宗,有中宗,若以一君為世,則小乙之祭不及其太祖祖丁。是古之兄弟相及,昭穆同而不以世數數之明矣。故晉之廟十一室而六世,唐之廟十一室而九世。中宗、睿宗之于高宗,敬宗、文宗、武宗之于穆宗,同居穆位。國朝太祖為受命之祖,太宗為有功德之宗,此萬世不遷者也。故太祖之室,太宗稱孝弟,真宗稱孝子,大行皇帝稱孝孫。而《 圖》︰太祖、太宗同居昭位,南向;真宗居穆位,北向。蓋先朝稽用古禮,而著之于祀典矣。大行皇帝神主 廟,伏請增一室為八室,以備天子之事七世之禮。”詔從之。于是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讀盧士宗、天章閣待制兼侍講司馬光議曰︰“臣等謹按《禮》︰‘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太祖之廟,萬世不毀,其余昭穆,親盡則毀,示有終也。自漢以來,天子或起于布衣。以受命之初,太祖尚三昭三穆之初次,故或祀四世,或祀六世。其太祖以上之主,雖屬尊于太祖,親盡則遷。故漢元帝之世,太上廟主瘞于寢園;魏明帝之世,處士廟主遷于園邑;晉武帝 廟,遷征西府君;惠帝 廟,又遷豫章府君。自是以下,大抵過六世則遷其神主。蓋以太祖未正東向,故止三昭三穆;已正東向之位,則並三昭三穆為七世矣。唐高祖初立,祀四世,太宗增祀六世。及太宗 廟,則遷弘農府君神主于夾室;高宗 廟,又遷宣帝神主于夾室,皆祀六世,此前代之成法也。惟明皇立九室,祀八世,事不經見,難可依據。今若以太祖、太宗為一世,則大行皇帝 廟之日,僖祖親盡,當遷于西夾室。祀三昭三穆,于先王典禮及近世之制,無不符合。太廟更不須添展一室。”又詔 等議。議曰︰“先王之禮,自祖以下隆殺以兩,故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自漢以來,諸儒傳禮者始有夏五廟、商六廟之說。其說出于不見《商書》伊尹之言,而承用禮學之誤。蓋自唐至周,廟制不同,而大抵皆七。《王制》所謂‘三昭三穆與太祖廟而七’者,是也。今議者疑僖祖既非太祖,又在三昭三穆之外,以為于禮當遷。如此,則是天下之尊而所事止于六世,不稱先王制禮、隆殺以兩之意。且議者言僖祖當遷者,以為在三昭三穆之外,則于三代之禮,未嘗有如此而不遷者。臣等以為三代之禮,亦未嘗有所立之廟出太祖之上者也。後世之變,既與三代不同,則廟制亦不得不變而從時。且自周以上,所謂太詛,亦非始受命之王,特始封之君而已。今僖祖雖非始封之君,要為立廟之始祖,方廟數未過七世之時,遂毀其廟,遷其主,考三代之禮,亦未嘗有如此者也。漢、魏及唐一時之議,恐未合先王制禮之意。臣等竊以為存僖祖之室以備七世之數,合于經傳七世之明文,而亦不失先王之禮意。”詔又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