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 田租輕重

類別︰子部 作者︰宋•洪邁 書名︰容齋續筆

    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雲︰“一夫治田百畝,歲收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蓋十一之外,更無他數也。今時大不然,每當輸一石,而義倉省耗別為一斗二升,官倉明言十加六,復于其間用米之精粗為說,分若干甲,有至七八甲者,則數外之取亦如之。庾人執概從而輕重其手,度二石二三斗乃可給。至于水腳、頭子、市例之類,其名不一,合為七八百錢,以中價計之,並僦船負擔,又須五斗,殆是一而取三。以予所見,唯會稽為輕,視前所雲不能一半也。董仲舒為武帝言︰“民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而田租口賦,二十倍于古。”謂一歲之中,失其資產三十及二十倍也。又雲︰“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言下戶貧民自無田,而耕墾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輸本田主,今吾鄉俗正如此,目為“主客分”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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